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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近几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信息产业部等有关部门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有关互联网管理的规定和条例,有效地促进了互联网发展,维护了互联网的秩序。 加强对有害信息的控制。我国除了在2000年颁布的《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均规定不得利用网络传播有害信息外,2005年2月8日,信息产业部出台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非经营性网站备案及备案管理制度,也加强了防范有害信息传播的力度。2006年3月30日,信息产业部发布《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了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的基本措施,建立了垃圾邮件的举报机制及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这标志着我国反垃圾邮件立法迈出坚实的一步。目前,信息产业部正在加快互联网领域的立法工作,抓紧组织起草《通信短信息管理办法》,加强对短信息等的管理,规范相关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证公众利益不受侵犯。  相似文献   

2.
《重庆通信业》2006,(2):65-66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保障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使用者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3.
本刊讯 据悉,为进一步完善通信短信息管理系统,有效地防止有害短信息的传播,信产部电信管理局将于今年加快出台《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同时,针对当前网络发展中出现的热点问题,信产部还将出台《电子邮件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管理法规,规范对互联网接入、电子邮件的安全管理;将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的要求纳入市场准入监管的工作环节,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对信息服务企业自身安全管理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实行专项审查,以扭转安全管理单纯靠事后查处的被动局面;深入贯彻落实《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  相似文献   

4.
《重庆通信业》2006,(2):64-64
针对日益严重的互联网垃圾电子邮件问题,信息产业部在长期跟踪研究和开展相关工作的基础上,为进一步依法加强治理,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互联网的和谐发展,于近日颁布出台的《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将于2006年3月30日正式实施。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反垃圾邮件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对净化网络环境,推动互联网和谐、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5.
政策法规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信息产业部将出台互联网和通信三项法规针对当前网络发展中出现的热点问题,信息产业部将出台《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子邮件服务管理规定》等一系列管理法规,规范互联网接人及电子邮件的安全管理,将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的要  相似文献   

6.
《电信快报》2006,(4):46-46
<正>拓鹏是一家有国家认可资质的合法的互联网运营企业,信产部2月20日颁布了《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最近拓鹏正在和互联网协会洽谈围绕《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探讨怎样以企  相似文献   

7.
综合新闻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出台滥发垃圾电子邮件将受到严厉打击本刊讯(记者刘启诚)在2月21日信息产业部“阳光绿色网络工程”启动仪式上,信息产业部副部长奚国华透露,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已于20日正式签发《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该法规将于近日正式颁布。近年来我国互联网发展迅速,互联网应用服务广泛,但同时,网络安全也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垃圾邮件就是其中之一。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邮件中心(www.anti-spam.cn) 最新发布的《2005年第三次中国反垃圾邮件状况调查报告》显示,2005年7月到2005年 10月期间中国互联网用户收到的垃圾邮件比  相似文献   

8.
2月21日,信息产业部官员表示,《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将于3月30 日起实施。这是中国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垃圾邮件进行治理。信息产业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李国斌说,少数人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垃圾广告、进行网络欺诈、传播反动及色情信息、散布谣言、传播计算机病毒,不仅占用网络传输带宽,也对社会治安、网络安全乃至国家安全构成直接威胁。  相似文献   

9.
《信息技术》2006,30(3):128
“两会”代表、委员高度关注的加强反垃圾邮件立法工作,近日取得突破性进展——由信息产业部王旭东部长签发的《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近日全文公布,将于3月30日起正式施行。  相似文献   

10.
《电子元件与材料》2006,25(5):30-30
“两会”代表、委员高度关注的加强反垃圾邮件立法工作,近日取得突破性进展——由信息产业部王旭东部长签发的《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近日全文公布,将于3月30日起正式施行。  相似文献   

11.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发展,收发电子邮件成了人们日常交流的一种重要方式。自互联网之父克雷教授发出的只有“LO”两个字母的第一封电子邮件到现在,电子邮件的形式经历了巨大的变化。在电子邮件给人们的工作、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出现了:垃圾邮件的治理。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普及,垃圾邮件已成泛滥之势。如何治理垃圾邮件已成为各国政府、运营商和企业极为关注的问题。今年3月,我国正式出台了《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信产部也成立了反垃圾邮件中心,对滥发电子邮件行为进行综合治理。此次北京首例垃圾邮件侵权案,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发生,一方面证明用户对垃圾邮件已是忍无可忍,只好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另一方面,它将对我国垃圾邮件的治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12.
《中国信息界》2005,(18):6-6
9月25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曾于2000年11月发布《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为规范我国互联网新闻传播发挥了重要作用。经过5年来的发展,互联网技术、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形式和内容都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暂行规定》的有关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相似文献   

13.
政策信息     
《信息网络传播权行政保护办法(草案)》举行听证 11月14日,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在京联合举行听证会,就即将出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行政保护办法(草案)》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该“办法”的目的是有效保护相关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各类侵权盗版行为,使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正确、有效地执法。“电子商务网站服务规范”将出台被称为中国电子商务网站首部“行规”的“电子商务网站服务规范”即将出台,承诺遵守此规范的国内电子商务企业将成立“诚信联盟”自律。目前“诚信联盟”将电子商务网站大致分为“商品”与“服务”两类,并分别给出了各自的服务规范(讨论稿)。其中,服  相似文献   

14.
2002年11月1日,为保护我国电子邮件服务提供商和互联网用户的正当利益,公平使用国际互联网资源,同时规范我国电子邮件服务秩序,由中国互联网协会、263网络集团和新浪共同发起的,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邮件协调小组在北京正式成立。国内20多家邮件服务提供商首批参加了反垃圾邮件协调小组。  相似文献   

15.
《广西通信技术》2005,(4):45-48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互联网站管理工作,建立互联网站管理工作长效机制,规范、细化互联网行业内部管理流程,不断提高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ICP)、互联网IP地址、互联网络域名等网站管理基础信息数据库的完整性、准确性,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相似文献   

16.
《信息技术》2005,29(3):i002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授权,信息产业部制定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和《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近日颁发部长令,正式发布这三个行政规章。这三个行政规章的出台及实施,为我国电子商务、互联网信息服务、IP地址的管理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将极大地促进我国信息化建设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7.
《重庆通信业》2005,(4):58-59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政保护。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18.
信息网络是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的一种新型的大众传媒,它极大地丰富了人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为规范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秩序,加强政府监管功能,国家广电总局颁发了39号令《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明确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归口管理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工作。为实现有效的监管,相关管理部门建立了互联网传播视频节目监管系统。  相似文献   

19.
20 0 0年 9月 2 0日 ,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简称办法 )经国务院第 31次常务会议通过 ,9月 2 5日 ,朱基总理签署了国务院令第 2 92号公布施行 ,同时公布施行的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办法》共有 2 7条。《办法》把互联网信息服务称为是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办法》的第 3条把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类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类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办法》第 5条规定…  相似文献   

20.
《数字生活》2009,(9):22-22
8月11日,广电总局发出《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将有关要求重申如下:一、通过互联网连接电视机或机顶盒等电子产品,向电视机终端用户提供视听节目服务,应当按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取得“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视听节目集成运营服务”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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