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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性认证的目的
为了规范国内产品的认证制度。兑现中国加入WTO的承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技术评价机制。为了保护人身安全、动植物生命健康、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根据中国入世承诺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国家认可认证监督委员会于2002年5月1日正式颁布强制性认证(CCC认证)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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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已于2001年12月7日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将于2003年5月1日开始实施,自2003年5月1日起,列入第一批强制性产品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加施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3C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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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发布2003年第113号公告,决定对无线局域网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自2004年6月1日起,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无线局域网产品不得出厂、进口、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自2004年1月1日起,委托人可以向指定机构提出认证产品的检测、认证委托。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在加紧起草《无线局域网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为配合无线局域网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工作的开展,本期特别介绍韩国电信/信息技术产品入网制度,帮助读者全面深入地了解无线局域网产品入网认证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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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与标准化》2002,(6)
国家认监委划定无需或可申请免办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范围近日,国家认监委对无需办理或可申请免于办理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范围进行了规定。根据国家认监委出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自2003年5月1日起,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不得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为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顺利实施,针对生产、进口和经营性活动中的特殊情况,国家认监委将无需办理或可申请免于办理强制性认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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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与标准化》2002,(1)
为完善和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加强对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1年12月3日分别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及《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按照世贸有关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公布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和发布统一的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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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檬 《信息技术与标准化》2011,(1):57-59
通过对中国RoHS强制性产品认证、国推自愿性认证、机构自愿性认证等三种制度的背景、要求、利弊及其相互关系的解析,给出了企业应对中国RoHS的策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