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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4年5月27口,杨某在某市城区内建设房屋过程中,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在房屋第二层楼面的南侧设置1.2米外挑阳台,建筑面积21.6平方米。2004年6月3日,某市建设局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部分的建筑物,未执行,遂立案。因严重影响城市规划,2004年9月20日某市建设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外挑21.6平方米阳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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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到城管执法机关以后,城管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违章建筑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的要求,需要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一些违法违章的建(构)筑物。如《城市规划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城管执法部门按程序进行调查取证,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违法后,在给当事人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之前,是否应当告之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呢?对此问题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告之,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应该告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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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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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三和村委月牙塘村37号杨女士于1996年7月领取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房屋,审批内容为:一层,12.3×9.5=116.85m^2。但她实建二层,超层、超面积建设116.85m^2,该二层房屋于1996年11月完工。2006年3月18日,溧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该违法建设进行了查处,并于2006年6月21日向杨女士作出了限期拆除该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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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监察》2005年第7期的“求医问药”刊登了浙江省武义县城建监察大队武疑的咨询信,询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原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含义,是否包括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经处罚后也可以补办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此,谈谈自己的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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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规划法》第40条规定,可以罚款处理的违法建筑,指的是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筑。对于这类违法建筑,笔者所在地的通常处理方式是,首先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建设,采取改正措施,作出罚款处罚执行后,当事人凭城管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再到规划建设部门补办有关规划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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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4年3月1日,某县城管执法人员发现私营业主王某未经县城管局批准,擅自在县城某路北侧楼面设置店招,认为其违反了《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并拍照取证后,于2004年4月13日向“城西旺旺超市”送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责成当事人5日内到县城管局办理相关手续。在当事人并未履行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县城管局于2004年4月29日向“城西旺旺超市”送达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权告知书。在未接到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下,又于2004年5月18日向“城西旺旺超市”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城西旺旺超市”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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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引]2006年11月19日《人民法院报》[案情]2003年6月21日,朱瑞珍向江苏省南通市规划局举报其北邻倪某在距自己住宅1米多处违法建造小楼一幢,侵犯其相邻权益,要求予以拆除。规划局于23日责成规划监察部门查处,并于7月9日、10日分别立案和制作《现场检查笔录》。8月10日,规划局向倪某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2月23日,朱瑞珍以规划局在接到举报后60日内没有作为为由,[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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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5年7月19日,山东省章丘市综合执法局监察三大队在巡查中发现,有人利用城区某街道修建之机在道路北侧私自建设楼房。经初查,该楼房已基本完工,共三层,建筑面积约2800平方米,当事人贾某未办理任何城市规划审批手续。该案立案后,执法人员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取证,询问了当事人和有关单位及证人,拍照并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在掌握了以上基本证据后,遂函请市规划局对该楼房是否属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进行认定并出具意见,同时委托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对楼房的工程总造价进行评估。经市规划局认定,该建筑对城市规划影响不大,可依法罚款并限期补办规划手续:经房地产评估事务所评估,该楼房工程总造价181万元。以上事实查清以后,执法人员依法向贾某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告知书》,责令贾某限期补办规划审批许可手续,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期限届满后,市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九条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18.1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送达。当事人接受了该行政处罚并上缴了罚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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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市城建监察大队顾景大队长在2007年第7期《城建监察》上刊登的《对认定建设活动“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思考》一文中,对建设活动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情形概括为以下4条:“1.在城市规划区内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未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行为;2.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建设项目中违反强制性规定不可以改正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改正的部分的建设行为;3.违反《规划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建设行为;[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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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的计算、管理工作,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容积率计算规则》。本规则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在此之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仍按当地原容积率计算规定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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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30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07)甬行终字第127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了上诉人华宏良和周吉平要求撤销我局作出的镇城管罚[2006]第10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判决对我们今后办理规划违章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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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关于“摩的”案子,简要案情如下:2005年X月X日X时许,在X地,一车牌为XX的二轮摩托车搭载一乘客,并由乘客支付给车主5元钱人民币。因其涉嫌无证营运,被执法人员在巡查中查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执法局按程序对车主进行了行政处罚,其中处罚决定书中写道: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元整;2.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