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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食品安全违法犯罪问题高发频发,食品安全形势严峻复杂。食品安全关乎公众的生命和健康,食品安全问题是政府关注的重大社会问题。本文针对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存在的犯罪发现难、案件移送难、风险识别难及法律适用难的现实问题,提出违法与犯罪的二元化立法体制、相关犯罪认定标准不统一、刑事侦查权启动难及证据固定转化难是导致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的原因,并提出关于完善两者衔接机制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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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辽宁省的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主要发生在畜禽养殖、加工及保健品销售等领域,具有犯罪主体特征明显、犯罪组织化程度不高、毒害食品犯罪案件突出等特点。要有效防控食品安全犯罪,必须抓住主要致罪因素,从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完善食品监管保障机制、改进刑事司法等方面采取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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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深,现代社会的食品安全威胁具有常态化和严重化的特点,从而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政策提出了新的要求。就当前中国《刑法》所体现的刑事政策来看,其存在定罪范围过于狭窄、量刑偏轻、刑事规制作用过小等问题,有必要通过扩大刑法调整范围,量刑上以严为主,刑事规制和行政规制密切配合等刑事政策的转变,以更好地适应当前食品安全保证的新形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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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司法认定主要包括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认定。然而,这种认定却存在着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观故意难以确定、食品安全标准难以确定、运输储存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有毒有害食品罪尚无刑法明确规定、滥用职权型食品监管渎职罪是否存在直接故意等问题。必须对其进行深入分析,通过将食品生产经营者纳入"推定应知"的范畴、明确食品安全标准、增设"运输储存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有毒有害食品罪"、明确滥用职权型食品监管渎职罪主观上只包含间接故意和疏忽大意等路径加以完善,以达到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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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24年1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于在广西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黄震,广西壮族自治区药监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沈宏睿,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执法局局长杨积军,广西壮族自治区药监局药品流通监管处处长陈世东,介绍广西强化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情况,宣传广西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成效,并答记者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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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进行审视,发现其依然存在食品安全的某些重要环节、持有型犯罪未纳入刑法规制,以及某些关键概念缺乏明确的界定,罚金刑缺乏明确的量刑标准等诸多问题。有必要将食品物流和农产品等环节纳入刑事立法,明确罚金刑的量刑标准,将持有型犯罪纳入相关法律规定,对某些关键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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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各种安全问题食品在市场上频繁出现的事实,说明中国现有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存在很多方面的问题。从行政法的维度对这些问题进行认真的分析,可以发现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存在条块分割、缺乏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质量标准、追责力度不足等问题。有必要在现有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相应的创新,通过建立统一协调垂直管理的高效行政管理体制、推行统一的强制性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建立食品安全监管的多元追责机制等路径,能使食品安全监管效得到实质性的提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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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实行的是以食品生产销售者犯罪为主,食品安全监管者犯罪为辅,并兼顾食品运输储存在犯罪的食品安全刑法规制体系,但仍然存在同食品安全全过程控制的潮流相悖、忽视食品安全犯罪对公共安全的危害,以及忽视食品安全犯罪的经济属性等现实困境。必须通过对严重危害食品安全行为进行全过程刑法规制,比照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加大刑罚力度,以及充分发挥罚金刑的作用等有效路径,对现有刑法规制进行相应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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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食品安全的频发是风险社会在食品领域的典型表现。由于风险社会下食品安全风险的持续化和扩大化、人们对食品安全的特别要求,以及预防性为主的传统刑法规制不足以有效保证食品安全等问题的存在,必须通过扩大食品安全刑法的调整范围、注重恢复性刑法规范,以及坚持谦抑性原则等方式,促成风险社会下中国食品安全刑法规制的顺利转型,更好地达成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律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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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是食品监管部门开展监管执法活动的科学依据, 也是国家实施积极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一把利刃。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已于2019年8月发布, 并于2020年2月实施, 涵盖的农药品种和限量数量均超过国际食品法典, 但仍然存在部分农药残留的蔬菜无法给出不合格的判定。本文介绍了国外食品中最大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法规)现状, 指出我国食品中最大农药残留限量标准需要完善的地方, 以期为监管部门提供执法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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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犯罪种类繁多、形式多样、范围较广、扩散较快,给刑法惩处带来了一定难度。中国的食品安全刑事立法经历了非罪化时期、犯罪化时期和缓和扩展期。虽然立法逐步丰富了食品犯罪的刑法规制内容,但同时留存诸多问题。在入罪方面,食品活动各环节未得到周全保护、食品安全的保护对象范围过于狭窄、食品安全犯罪主观方面规定不完善。在刑罚方面,食品犯罪的罚金刑设置不齐全、不均衡。未来的立法修正应从刑事政策、构成要件、刑罚种类三方面健全食品安全刑法保护机制,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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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四大问题,即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太单薄、现行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制存在明显缺陷、监管人员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缺乏具有实际可操作性的监管失职人员问责制度,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近几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发。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建立以刑法规制为主导的法律规制体系、统一各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完善社会监督预防体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