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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食品要安全,标准要先行。科学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既是衡量食品安全问题的"标尺",也是确保食品安全的"卫士"。在本法的第三章就食品安全的国家标准进行了专门规定。为此本刊编辑部专门约请了业内法律专家张志胜律师对其进行逐条详细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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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章需要进行解释才得以适用,有效性是法律解释的优先原则,而限缩性解释是实现法律解释的有效性方法。基于有效性作为法律解释的优先原则,可以发现:对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55条“有关部门规章”自身具有“不受限”的特性,它存在使该管理办法面临无效的风险;必须对“有关部门规章”采取限缩性解释。即:在符合宪法、行政法的规定情况下,“有关部门规章”指的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承接的原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在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问题上所发布的且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