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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面粉工业》2013,(4):5
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受瑞士布勒集团的委托,并谨代表瑞士布勒集团,郑重声明如下:瑞士布勒集团是粮食机械、食品机械等领域全球领先的制造商和供应商,是布勒和Buhler商标在中国的唯一合法所有权人。瑞士布勒集团在中国仅授权其中文网站(http://www.buhlergroup.com/china/zh/home.htm)所列明的其在中国的子公司和分支机构使用布勒和Buhler商标。近年来,在中国市场上出现多家公司在其名称中使用布勒或Buhler字样,或在其网站、宣传资料或产品上使用布勒或Buhler商标,造成其与瑞士布勒集团存在关联关系的假象,或造成公众对其产品与瑞士布勒集团及其子公司的产品相混淆,侵犯了瑞士布勒集团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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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东伟 《中国眼镜科技杂志》2014,(14)
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受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就其太阳镜外观设计专利权被侵权一事发表声明如下: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是专业生产偏光太阳镜的公司,公司不仅拥有■、保圣驰名商标,而且还拥有四十六项太阳镜外观设计专利,上述专利权利稳定,至今合法有效,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双边协议的保护。目前,市场上发现有盗仿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销售。对于该些产品涉嫌侵权一事,本律师声明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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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亮 《中国眼镜科技杂志》2006,(6):5-5
鉴于近期部分刊物和网站,未经中国眼镜科技杂志社同意,擅自刊登转载《中国眼镜科技杂志》以及“中国眼镜在线”网站所登载文章,其行为已严重侵犯了中国眼镜科技杂志社的相关著作权利。为此,重庆志平律师事务所接受中国眼镜科技杂志社的委托,特作如下声明:1、望未经中国眼镜科技杂志社同意,而已经或正在实施转载行为的刊物和网站,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如确需转载,请与中国眼镜科技杂志社联系,并征得其书面同意。2、若相关刊物和网站对本声明置若罔闻,继续实施侵权行为,我们将采取一切必要之法律措施,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届时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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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眼镜科技杂志》2017,(13)
<正>问:我在单位把眼伤了,视力由1.5将为0.2,现在是管状视野。请问律师,我现在的情况,符合评残标准吗?能达几级?像我这种情况,单位应该赔我哪些费用?谢谢!(广东东莞)答:眼伤极易恶化,不可掉以轻心。当务之急,必须在一年时效内,通过人社部门认定工伤。即使多年后眼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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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眼镜科技杂志》2015,(18)
<正>致硫化聚氨酯系列塑料镜片的各位相关人士:衷心感谢各位长久以来对三井化学株式会社和KOC SOLUTION股份有限公司(上述两公司在下文中合称为本公司)的硫化聚氨酯系列塑料镜片相关产品的惠顾。本公司在此就与硫化聚氨酯系列塑料镜片相关的专利权信息声明如下。2 0 1 4年1月,三井化学株式会社拥有的一件中国发明专利ZL200780034569.8在中国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现已收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该决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