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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引导纺织品生产企业、贸易商和检测机构规范标注低含量纤维的成分标签,根据中国、欧盟、美国、日本各主要贸易国和地区纤维成分标签法规和标准,从纤维名称表示、标注要求、纤维含量允差判定方面进行阐述。重点分析“其他纤维”名称的使用场合、允许不标注纤维成分的条件,以及纤维含量允差等,并对低含量纤维的标签标注和我国标准制修订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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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69年开始,根据纺织品标签法(TKG)规定,所有在欧盟及美国境内生产及销售的所有纺织品,包括工作服在内,都必须标注成分标签,成分标签应按照要求标明所用纺织纤维的种类及含量(如100%聚酯纤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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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有助于国内企业知晓中国与欧盟纺织品纤维标签的差异,制作符合欧盟市场规范的纺织品纤维吊牌,比较了中国纺织产品纤维标识标准和2009年生效的欧盟纺织品纤维标签指令内容,分析了中国与欧盟纺织品纤维标签的差异,并就输欧纺织品纤维标签制作注意事项作了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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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欧盟纺织品名称2008/121/EC指令,以及美国<纺织纤维制品标识法案15 U.S.C.§70>、<纺织纤维制品标识法案的实施条例16 C.F.R.part 303>、<羊毛产品标签法15 U.S.C.§68>和<羊毛制品标签法规及其实施条例16 C.F.R.part 300)等,介绍了欧美市场纺织品纤维成分标签标注方法的适应范围、标签要求、标识方法和纤维含量允差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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