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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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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水法是关于跨界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主要目的是打破政治边界,促进跨界水资源的航行与非航行利用。我国是世界上跨界水资源特别是国际河流拥有量最丰富的国家之一。我国目前和以后对境内国际河流的开发利用已经和势必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在这些影响因素中,国际水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而对国际水法的研究一直是我国实务部门和专家学者所忽视的。在严峻的形势面前,我国迫切需要关注、研究和遵守国际水法。  相似文献   

2.
徐金海 《水利发展研究》2012,12(9):98-102,40
水的政治约束决定了水法是以国家为本位的、以保障基本水权利为目标的、以国家干预为主要手段的制度体系,水的政治性要求国家主导的水法体系建设必须实现规范调整功能和可持续发展社会功能的和谐统一.2002年《水法》修订后,我国水法体系从“水基本法—水专项法—水行政法规—水地方法规”的四层级向“三层级”转换,《水法》定位也相应从水基本法调整为水资源管理专项法.实用主义理念指导下的水法体系建设在解决现实水问题的同时,也导致了水法的协调性与发展性矛盾.我国应该对《水法》定位进行矫正,回归有利于确立水的基础地位和破解水的资源约束的水法四层级体系.  相似文献   

3.
正2014年5月19-22日,受著名国际水法专家、英国邓迪大学教授Patricia Wouters的邀请,国际河流研究所副所长李浩参加了在厦门大学举行的"2014跨界水合作研讨会",并在会上作了专题发言。此次研讨会是由"国家千人计划"专家Patricia Wouters联合厦门大学国际水法研究中心  相似文献   

4.
建立有效的政府间横向合作机制是完善我国跨界水环境管理的重要途径。我国已经在国际跨界水域共管、国家层面上的部际合作、地方政府间的跨界水域合作以及地方政府内部部门间的合作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尝试并取得了理想的效果。目前,我国各类政府间横向合作主要是通过协议、计划、联合行动、联席会议等方式开展,而且一般都有政府部门的参与。合作的内容从法律、政策、机构到信息共享与监测和评价,非常广泛。由于尚存在着法律、协调机制、科技支撑等方面的一些问题,我国政府间横向合作机制还远未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总体上跨界地表水污染仍然较严重。为此,必须采取完善机制的体系、完善机制的结构、深化机制的核心内容、丰富机制的实现方式、健全机制的保障条件等对策。  相似文献   

5.
郭强 《河北水利》2002,(6):18-19
水利法制工作,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是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伴随着水行政管理工作的不断强化而逐渐发展起来的。水利法制工作的实践,生动地体现了立法与执法的辩证关系,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水法,标志着水利法制工作将进入一个新的起点。  相似文献   

6.
戴敏 《水利天地》2012,(5):15-16
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颁布和2002年修订以来,社会各界包括水利部门的一些同志,认为《水法》的执法主体都是水行政主管部门,这是一个认识误区。笔者现就《水法》非水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个人思考。一、《水法》中非水行政执法主体范围《水法》确定的执法主体除水行政主管部门外,  相似文献   

7.
文章采用净流出比例和人均自产水资源量两个指标,定量分析了不同类型跨界河流国家加入现行国际公约的比例。净流出比例较高的上游国家的缔约比例低于中下游国家,表明公约中权利和义务不平衡等问题。产水丰富国家较少加入公约,表明公约普适性不足。总体上,通行的国际规则尚未形成,需要在跨界河流合作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完善。  相似文献   

8.
9.
水行政管理是指国家对社会水事活动所实施的行政管理。流域水行政管理可以理解为,在江河、湖泊流域的范围内,由流域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对社会水事活动所实施的行政管理。长江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长委)作为水利部派出的流域管理机构,在长江流域和澜沧  相似文献   

10.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称新《水法》),于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水利事业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新《水法》的颁布实施必将全面推进我国的水利事业从传统水利向现代资源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转变,加快建设节水防污型社会,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积极有效地支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新《水法》吸收了10多年来国内外水资源管理的新经验、新理念,把近年来党和国家的治水方针、思路和目标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确定,既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又符合现代…  相似文献   

11.
跨界河流合作中的囚徒困境与合作进化的实现途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钟勇  刘慧  田富强  林木 《水利学报》2016,47(5):685-692
伴随人口增长和气候变化,水资源的稀缺性日益突出,跨界河流的水资源开发与利用越来越成为国家和地区之间既敏感又棘手的难题。跨界河流水资源的激烈争夺符合"囚徒困境"的博弈情势,本文探讨了将互惠策略应用于解决跨界河流囚徒困境问题的思路,论证水资源互惠合作的可行性和必要条件。以非洲尼罗河为例,分析了跨界河流水资源合作存在的挑战和实现互惠合作的途径;以北美哥伦比亚河为例,分析了跨界河流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实现合作进化的可行性。案例分析表明,跨界河流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不仅使上下游国家共同受益,而且是促进流域内利益相关方在政治和经济等领域实现合作进化的重要媒介。互惠策略的成功实践对于制定我国与跨界河流利益相关国家水资源领域的合作政策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2.
一、水资源管理的发展阶段及其特点 ①从改革开放初期到《水法》的制定(1978--1988)。这一阶段处于多龙治水、水资源管理无序的状态。  相似文献   

13.
景悦 《中国水利》2007,(18):4-5
1988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同水法》的颁布,特别是2002年10月修订后水法的施行.是我国水利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水法施行到现在,是一个值得纪念和总结的历史时段。这些年来,天津市水利系统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节水型社会、发展大都市水利”和人水和谐的治水思路,把组织推动水法的全面落实作为重点工作职责.[第一段]  相似文献   

14.
新《水法》总结了我国长期的治水管水经验得失,较之原《水法》许多方面都有明显的实质的进步;但理性地审视之,仍有不足之处?其完善措施有:继续强化市场经济理念,切实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市场为基础依法调节水资源;增加关于公众知情、参与监督的规定;恰当地处理水权的公权性和私权性的矛盾冲突,在强调国家所有的同时,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管理的人工水资源拥有“经营权”;将“依法补偿因疏干排水所造成的损失”修改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设立独立的水环境污染罪,破坏水利设施罪,侵占、毁坏水利工程、设施罪,危害水工程安全罪等新的罪名。此外,为全面落实新《水法》,还必须进行相应的配套立法以健全水法体系。  相似文献   

15.
贯彻新《水法》预防调处省际边界水事纠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倪鹏 《治淮》2002,(11):5-6
淮河流域省际边界线长达3000公里,涉及5省27市(地)66县(市、区),流域面积20平方公里以上的省际边界河道约170条,绝大多数系平原河道,上下游、左右岸在防洪、除涝、灌溉、排水等方面存在复杂的水事关系,经常发生水事矛盾,是我国省际水事纠纷最频繁的地区之一。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1988年《水法》颁布实施以来,按照互谅互让、团结协作、协商  相似文献   

16.
太浦河跨界合作管理模式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借鉴国内外跨界河流合作管理实践经验,初步构建了基于委员会协商的太浦河区域深化合作模式,由太湖流域管理局、苏州市、嘉兴市、青浦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领导联合组成太浦河水资源保护协调委员会,作为统一协调太浦河干流及沿线重要河道水资源开发利用及保护重大争议事项的权威机构,并下设技术委员会。在资金筹措模式方面,提出了财政补贴—多元融资相结合的方式。  相似文献   

17.
金海  廖四辉  刘蒨  夏朋 《中国水利》2015,(6):59-61,47
荷兰是世界闻名的治水大国,在大型水利工程建设方面处于全球领先地位,在水法规体系建设方面也实施了较为成功的改革。在简要介绍荷兰新《水法》出台背景的基础上,分析了其主要特点,提出了对我国的启示与建议:水立法应进一步体现水资源综合管理理念和思想;定期开展水法规后评估工作,及时修订完善水法规;进一步加强水法规的可操作性;强化水行政执法权威性并推动严重涉水违法行为入刑。  相似文献   

18.
左顺荣 《治淮》2003,(3):11-12
新《水法》的亮点之一,就是第六十五条规定了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称水行政机关)对于水事违法建筑,在当事人限期未自行拆除的情况下,可以依据职权独立实施强行拆除。现就“强行拆除权”的行使问题,谈点笔者粗浅的认识。  相似文献   

19.
新《水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擅自修建的水工程,或者建设的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的跨河管道、电缆等(以下称违法建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称水行政机关)可以依据职权,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这就规定  相似文献   

20.
智利水法对中国水权交易制度的借鉴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陈洁  许长新 《人民黄河》2005,27(12):47-48,54
在我国水资源贫乏、供需矛盾日趋严重的情况下,完善水权交易制度势在必行。我国水权交易还处于初级阶段,水权交易制度还不完善,而智利的水权管理一直处于国际领先水平。通过分析智利1981年水法特点及主张落实水权交易市场化的意义,针对提高我国水权管理水平和水资源利用效率,建立和完善水权交易制度提出了具体建议:包括完善水权交易的前提条件;做好水权交易的宣传工作;成立水权交易所;完善水权交易登记制度;防止投机行为。保障农民权益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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