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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引言
用电要交钱,这是《电力法》规定的用户的责任和义务,如《电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提供方便。”但是。湖南省电力用户拖欠电费的现象十分严重。一些用户恶意欠费,逃避债务,甚至借助行政干预,拒不履行合同义务;还有一些用户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破产倒闭,难以履行到期债务。诸如此类现象的大量存在。已经严重影响了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和电力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及电力建设,有的电力基层企业连简单再生产也难以维持.特别严重的是影响了投资环境和形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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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与用电客户是通过签订供用电合同进行电能交易的.属于合约交易关系。电力市场的运营特点决定了供用电合同是持续性买卖合同.多数情况下是供电人先期履行供电义务.用电人分期履行交付电费义务。当用电人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交付电费时,用电人往往会有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届时不能给付、延迟给付、不完全给付和不符合约定给付,这种明示或默示的行为属于预期违约。用电人的预期违约行为预示着供电人的电费风险,如果预期违约行为不能得到有效遏止则必然形成实际违约,这使得供电企业的电费回收风险大大增加。[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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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降低格式合同给电费回收带来的潜在风险,提高供用电合同的签约质量,把好电费回收工作法律关口,分析了格式合同对电费回收的法律影响,提出了防范对策、措施和建议.分析结果表明:只有平衡约定供、用电双方义务和责任的供用电合同,才能在法律层面保障供电企业的电费回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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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引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发展,公民的商品意识和法律意识不断提高。电是一种商品的观念也逐渐得到用电户的认识,但是由于信用体系、法律体系等的不完善及其他诸多原因,有意欠费、逃避债务的事例屡见不鲜。不少用电户在供电企业送达缴费通知书后依旧拒绝缴交电费,迫使供电企业采取停电催费措施,才得以收回欠费。由于是采用停止供电的严厉催费措施,必然对客户的正常用电产生影响,因此存在诸多因停电程序操作不当所带来的法律风险。例如因告知程序未到位、证据未能有效保全等,而面临客户的法律纠纷,存在给供电企业带来负面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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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是您的权利,交费是您的义务"点出了电费回收中的法律关系。从理论上看,作为双务、有偿合同,供用电合同关系十分清晰,但电力销售"先用电,后交费"的供用电模式给电费回收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在新的经济形势下,电费回收呈现新的特点,电费清欠迫切需要新的对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