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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律师解疑     
<正>问题问:备案合同与非备案合同都无效,工程款如何结算?2010年12月,江苏南建与金宇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金宇公司将金花小区6幢商品房住宅楼发包给江苏南建承包施工,工程价款结算按江苏省建筑工程2008预算定额下浮百分之十结算。协议签订后,承包人进场开工。工程开工后补办招投标手续,江苏南建中标,2011年4月双方又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结算按江苏省建筑工程2008预算定额,但未约定下浮,并办理了合同备案。  相似文献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于2004年10月公布,该解释第二十一条是关于“阴阳合同”的认定条款,条款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本文结合一个案例分析该条款的产生背景、存在问题及其应对方法。  相似文献   

3.
律师解疑     
<正>问题问:承发包双方就同一工程有2个不同的合同约定,应如何确定工程价款结算依据?2011年12月8日,经过招投标程序后,承发包双方按照中标通知书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对工程工期、价款及款项支付方式作出明确约定。当日承发包双方又另行签订了一份《合作合同书》,对工程价款及付款时间节点作出了不同于中标合同的新约定。承包人组织施工后,案涉工程于2013年8月10日通过竣工验收。后双方对于工程价款的结算发生争议,发包人主张《合作合同书》无效,应以中标合同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承包人则主张双方签订的《合作合同书》有效合同,并据此要求发包人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  相似文献   

4.
律师解疑     
<正>问题问:新司法解释出台后,数份合同无效,如何确定结算依据?2016年9月,发包人将某住宅项目交承包人施工。承包人参与了施工图纸会审,并进行了基础垫层等施工。同年12月1日,经招投标程序,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经建委备案(即备案合同),约定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同年12月31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即非备案合同),将结算方式变更为可调价。  相似文献   

5.
A公司因新建办公大楼工程项目,经邀请招标,确定B建设工程公司中标,并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固定总价人民币1.6亿元.合同签订后,B公司虽然在施工现场成立了项目管理班子,但并未自己施工,而是将工程转包给了C建设公司承包施工.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后,发包人A公司与B公司结算工程价款时发生纠纷,B公司主张按合同固定总价结算,A公司主张据实结算,不同意按合同约定的原固定总价结算.请问发包人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如何主张与承包人结算工程价款?  相似文献   

6.
律师解疑     
<正>问题问:合同未约定以定额价结算,如何结算工程价款?2004年1月长安贸易公司借用"鼎正建筑公司"资质与发包人泰元房地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两份,合同约定发包人将位于陕西省的钢结构厂房项目发包给长安贸易公司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双方就工程价款结算发生争议。承包人将发包人诉至法院,主张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发包人应诉后,向法院提交另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相似文献   

7.
问:施工合同无效,合同约定的8%下浮是否执行?2007年8月,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一住宅小区项目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施工。该项目按照当时规定属于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2007年9月20日,经招投标程序,双方又签订中标合同并备案,合同总价为1.27亿元。其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补充协议》作为竣工结算的唯一依据,并约定承包方给予优惠,自愿以XX省2001年预算定额为依据,下浮8%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后因结算纠纷,诉至法院。承包人认为《补充协议》约定的工程价款下浮8%是不合常规。  相似文献   

8.
问:该工程价款的结算是否必须以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为准?发包人因建设物流中心工程向社会公开招标,其中钢结构工程部分由发达建设集团施工承包中标。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造价暂定1000万元,实行可调价;工程决算编制套用工程所在地2003定额:材料价格按信息价调整。  相似文献   

9.
律师解疑     
<正>问:非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应以哪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2009年5月20日,承发包双方签订了关于某商铺(非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的《建筑工程协议》,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每平方米850元包干。其后承包人即进场施工。工程主体已封顶时,发包人进行招标程序,承包人投标并中标,双方签订中标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  相似文献   

10.
陈柏新 《建筑》2012,(11):41-42
建筑施工“黑白合同”指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两份或两份以上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其中一份向政府监管部门备案,称之为“白合同”,其他的称之为“黑合同”。建设工程实践中,“黑白合同”主要涉及垫资施工、恶性压低工程价款、肢解工程、任意压缩工期等。“黑白合同”的约定不一致,工程结算时往往产生争议,诉诸法院裁决。  相似文献   

11.
对施工合同成立和生效时间二种不同观点进行分析,认为发出中标通知书时合同成立,而签订书面合同时合同生效.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无效合同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进行探讨,指出其不足,提出按实结算,并充分考虑过错原则确定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  相似文献   

12.
正一、江苏高院《解答》原文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如何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具体起算按照以下方式确定:(1)工程已竣工且工程结算款已届期的,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终止履行的,自合同  相似文献   

13.
周吉高  王凌俊 《建筑》2012,(6):25-27
"黑白合同"(又称"阴阳合同"),是以"中标备案"为标准划分出的两个对立概念。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21条的规定,所谓"白合同",就是指通过正常招投标程序后中标,并在行政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而双方私下签订的违背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合同(包括在招投标之前签订、与中标合同一起签订、在中标备案之后签订等各种情  相似文献   

14.
【裁判要点】 实际履行的合同与中标备案合同不一致,但中标备案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则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案情简介】 案件当事人:日建公司 案件当事人:君泰公司 作为投标人的日照公司在讼争工程正式招标之前和招标人君泰公司就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并签订了标前合同(黑合同)。后,双方又通过正式招投标签订备案合同(白合同)。 备案合同无论是合同价款、计价方式、支付节点等,均优于标前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的是标前合同。  相似文献   

15.
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一条的适用问题,结合工程实际对施工合同不一致的原因进行分析,界定实质性内容的含义,从法理分析的角度得出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认定结论,佐证二十一条中价款结算以备案合同为准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16.
<正>据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于2019年2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针对近年来建筑市场的新变化、司法实践的新问题、管理政策的新突破,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工程鉴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等问题作了规定。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损失赔偿数额的认定,司法解释规定,对于损失大小无法确定的,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相似文献   

17.
律师解疑     
正问题问:该工程是否应当对全部工程量进行鉴定?2011年5月,经过招投标程序,发包人市中医院将新建的门诊综合楼工程发包给四海公司承包施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合同总价款2.28亿元。合同价款的结算方式为固定单价。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工程量的偏差、工程变更、设计变更签证等,人工费按市场价格调差。施工过程中,应发包人变更通知,工程量发生大幅增加,实际建筑面积明显增加。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双方因工程价款结算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相似文献   

18.
承发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对风险分担约定不明确,双方各执一词,导致工程价款纠纷时有发生。从合同状态补偿视角,在分析施工合同状态补偿机理的基础上,界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风险边界,指出单价和总价合同存在两个风险边界,即物理边界和时间边界,并探讨施工合同风险超出边界时,合同发承包双方进行风险再分担的原则。以某医院综合住院部大楼工程价款结算的争议为例,说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边界的应用方法。  相似文献   

19.
《建筑》2006,(1):70-72
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也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问:按照《解释》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如果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这是否违反《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答:《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特殊性,合同履行的过程,就是将劳动和建筑材料物化在建筑产品的过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已经履行的内容不能适用返还的方式使合同恢复到签约前的状态,而只能按照折…  相似文献   

20.
律师解疑     
正问题问:工程长期停工,双方能否变更备案合同结算方式?2007年12月,发包人凤辉公司将城中村改造工程发包给赤峰建设公司承包施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在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合同约定采用可调价格,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发包双方按照竣工图纸、竣工资料计算工程量,套用2003年《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计价,人工费调增执行建设局通知中的上下限平均价格,组织措施费按照《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率》标准取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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