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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按工程进度付款是控制雇主与承包商之间债的发生额的根本手段。也是构建承包商履行合同义务的进度与建设方支付工程款之间平衡的对价关系的基石
基于建设工程具有工期长、合同价款大的特点,因此对建设工程的价款大多采取分期付款的原则,菲迪克认为雇主分期支付工程款的数额应该与承包商完成的实际工程量即施工进度相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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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设方的现场交付责任和承包方的现场照管义务之间
的对价关系建设工程的建设方必须对现场具有拥有或使用的权利,并且按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履行按期、按应有状态向承包方交付现场的义务;承包方一但接受了现场,就应负有对现场的照管义务。这是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主体问一个重要的对价关系。菲迪克认为向承包商交付现场是雇主的基本义务,(参见CONSP&DB.EPCT第2.1款“现场进入权”),但是菲迪克在上述通用条件下规定的是承包商进入和使用现场的权利,对于现场的交付状态没有作任何约定,为雇主和承包商之间就现场交付状态的约定留出了充份的空间。菲迪克认为承包商一但接收现场,应对现场承担全面的照管责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相似文献
3.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从建设项目的立项开始,直至建设工程的完成,建设工程合同就始终贯穿于整个过程,主要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等。从要约的拟定、招投标、合同谈判、合同签订、直至合同执行完毕,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贯穿于工程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建设工程的特点决定了其合同具有合同主体的严格性、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合同履行的长期性、合同管理的计划性和程序性等特点。一旦合同订立,不仅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签订的合同条款成为明确工作内容、确定合同价款、支付进度款、解决双方争议的主要依据。 相似文献
4.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含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下同)从形式看属于承揽合同的一种,只不过承揽的对象被特定为建设工程;从内容看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是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归根结底是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建设工程主体在债权、债务关系中担任的角色是随着工程款结算的状况不断转换着的,如当发包方支付了预付款.承包商尚未完成相应的工程量时,发包方是债权人,承包商是债务人;当工程已经竣工.发包方未付清工程款时,发包方成为了债务人,承包商是债权人。 相似文献
5.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特征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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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标的都是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相对于其他合同标的,无论是标的本身还是标的交付过程都有特殊性,正是上述特殊性对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含施工总承包合同,下同)的合同文件组成的完整性和生效前置条件设定的正确性提出了相对于其他合同更高的要求。 相似文献
7.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的谛约风险由主体风险和条款风险二部分组成。主体风险指的是选择合同相对方的风险。对于雇主而言,是选择总承包商不当的风险;对于总承包商而言,是选择雇主或项目不当的风险。谛约风险指的是设定合同条款不当的风险,合同条款缺陷的表现是多方面的,几乎所有的条款都有存在缺陷的可能。 相似文献
8.
建筑施工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完成具体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而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它与其他合同一样,在订立时应遵守自愿、公平、等原则,其标的是将设计图纸变为满足功能、质量、进度、投资等发包人投资预期目的的建筑产品。通过对施工合同的管理,实现合同责任的判定、工程进度的控制、工程价款的支付管理、工程变更管理、工程侵蚀管理以及解决合同争议与索赔管理等方面的作用是很关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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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在施工中遇到不可预见的特质条件的风险认定和相应的损益分配
根据上述菲迪克条款通用条件对或有风险所造成损失的分配原则,承包商对雇主提供的现场数据负有审核的责任,并且对上述现场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客观性自主地作出判断。因此原则上,承包商对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与现场数据不相符的现场条件,应该承担判断不当的责任,并负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在此基础上,菲迪克条款第4条第12款“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CONS、P&DB)对应由建设方承担的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不同的物质条件产生的损失或收益,严格地局限在总承包商不可预见的范围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