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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发展团体标准是我国标准化工作改革的重要举措,在国家政策和市场创新需求的双重驱动下,近两年我国团体标准迎来高速发展,但由于起步较晚,我国社团组织在标准化治理方面仍存在不足。社团标准在美国发展成熟,国际自动机工程师学会经过100多年发展,在团体标准制度及机制建设、运营模式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本文通过研究其标准化工作治理模式,旨在为我国社团组织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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湾区经济时代的到来使得团体标准在规则衔接与统一大市场建设方面的重要性凸显。然而,粤港澳大湾区团体标准市场化配置的滞后,并未使团体标准区域治理的固有功能及其成效得到充分发挥。借鉴整体性治理的研究范式和理论框架,阐释当前粤港澳大湾区团体标准治理呈现出碎片化特征,主要体现在治理组织、治理政策与治理成效3个方面。形成上述特征的症结在于三地不同的治理模式,以及三地团体标准发展竞争导致的利益分野。改善目前粤港澳三地团体标准治理的碎片化问题,需要植入整体性的思维与逻辑,即完成发展诉求逻辑从个体走向整体、组织变革重塑从裂化走向聚合、行动协调联动从分治走向包容的多重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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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自治的标准化体系下,协商一致是标准化组织制定标准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机制。我国标准化体制全面深化改革以释放市场主体标准化活力为目标,确立了政府型标准与市场自主型标准的二元结构,标准供给市场化使标准制定协商一致制度构建具有现实迫切需要,对推动我国标准化战略和《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施行具有重要意义。新《标准化法》在立法上确立了我国标准化体制改革成果,创立了市场自治型的团体标准,但在“标准”立法定义等一般规定中并未明确标准制定协商一致原则,在团体标准制定程序中亦未规定协商一致机制的具体规则。本文通过学理分析和比较法研究,把握标准制定协商一致的基本原理,考察比较国际上标准化组织的制定标准协商一致机制和规则,在此基础上论证对策性建议,提出就《标准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中完善标准制定协商一致制度的构设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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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标准化》2019,(9)
新修订的《标准化法》已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团体标准在我国的法律地位被明确。当前,全国各地,各类社会组织积极探索推进团体标准建设,团体标准发展势头迅猛,各类团体标准异彩纷呈。但目前在团体标准快速发展过程中,仍面临问题和挑战,团体标准的质量、创新水平、市场化程度及推广应用方面仍有待提升。2018年3月,山东省获批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确立了到2020年初步形成以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为主体的新型山东标准体系的任务目标。山东省在推进团体标准壮大发展过程中,确立了"培育团标组织做强团标品牌"的工作思路,积极实践,为全国地方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推动团体标准工作探索经验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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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标准化》2016,(14)
本文在建立非营利标准化组织基本特征框架的基础上,对我国已经开展标准化的4个非营利组织案例进行考察,讨论了我国标准化社会团体的非营利组织特征和标准化组织特征。本研究发现官办的标准化协会并不完全符合萨拉蒙的非营利组织五特征,主要表现在这种组织并不是纯粹的非政府组织,民间产生的联盟反而比官办标准化协会更加符合该五特征。民间标准联盟可以分成两类,一类的组织形态相当于非营利的标准化协会;另一类联盟属于少数强势企业发起成立的利益集团,它制定的标准主要服务于联盟成员在市场中的竞争。建议我国非营利机构改革应该放宽对成立民间标准化产业协会的限制,为促进民间标准化团体的产生和健康发展建立良好的法律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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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选取了国外典型社会团体IEEE和ASTM,以及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活跃程度前十名的国内社会团体,对标准化组织机构的情况进行了对比,提炼了国外社会团体标准化组织机构的特点:设有专门的标准管理机构和标准制定机构;机构下又根据业务特点设有各类分支机构;不同的机构合力为标准制定发挥作用;机构通过制度化手段对标准化工作进行管理。总结了我国社会团体标准化组织机构的不足:由于标准化发展历程较短,缺乏标准化工作经验和基础,对标准化组织机构的建设还不够重视,导致了我国社会团体的标准化组织机构设置的层次单一、机构规模较小、工作机制不够明晰、标准管理机构对标准制定工作的管理力度不强、组织机构设置不够透明等问题。从机构设置的原则、内容和要求等方面提出了我国社会团体机构建设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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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标准化法》赋予了团体标准相应的法律地位,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成为社会团体彰显其社会服务价值的一种有效方式。社会团体的能力和独立性建设对其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的效果有重要影响,本文分析了社会团体要做好团体标准化工作,提高团体标准质量应从基础保障能力、标准化管理能力、社会协调能力和独立性方面加强社会团体建设,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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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深化标准化改革方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中对团体标准制定主体范围的不同规定,分析了国际上对标准制定主体的一般要求;结合《民法总则》中对民事责任主体的要求,指出我国团体标准的制定主体也应是法人;研究了民政部对社会组织管理的要求,对国内外联盟法律地位进行了分析,指出除了社会团体外,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也都具有法人地位,也应该纳入团体标准制定主体的范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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