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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正>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由5﹪降至3﹪,下调了两个百分点。根据新版《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相关事项进行约定,如保证金预留、  相似文献   

2.
<正>近日,住建部和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宣布了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的废止。值得注意的是,新版《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第七条对保证金总预留比例和保函金额都作了相应的调整。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  相似文献   

3.
律师解疑     
<正>问题问:《施工合同》解除后,在认定发包人应付工程欠款时,能否适用合同质量保证金条款扣留质保金?2013年12月,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建厂房工程,约定工期从2013年12月至2015年4月,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质保金为总工程价款的5%,返还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2年后的28天内。"合同签订后,承包人进场施工。2015年1月,由于发包人资金困难,涉案工程自此停工。2016年7月28日,  相似文献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5.
李健 《建筑》2018,(12)
正本文讨论建设工程合同领域常有争论的两个术语—"缺陷责任期"和"缺陷通知期Defects Notification Period"。这两个词在实质意义上也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产生重要影响的时间概念。例1—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4)。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相似文献   

6.
律师解疑     
问题如何认定名为借款实为垫资?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步行街项目发包给承包人施工。随后,承包人进场施工。发包人因资金紧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经协商,发包人自2011年12月至2012年5月期间,就欠付的工程款向承包人出具五张借条,总额计2200万元,约定利息月息4%,作为支付承包人的进度款。2013年11月双方达成《借款偿还协议书》,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借贷5200万元(包括2013年11月钱本金和利息),若在2014年5月前不能偿还,则承担从2013年1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  相似文献   

7.
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 ,又称工程优先权或承包人优先权 ,是指建设工程的承包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完成建设工程后 ,发包人未依合同约定如期偿付工程价款 ,在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的 ,承包人可以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文简称《合同法》)第 2 86条首次以法律形式确认了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该条规定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 ,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 ,除依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 ,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 ,也可以申…  相似文献   

8.
律师解疑     
正问题问:发包人已将商业用房出售,承包人能否申请法院查封?2013年9月,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对某综合楼工程进行施工。合同价款1.6亿元。承包人施工至5层时,发包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随后发包人与张某签订《商业用房买卖合同》,发包人将60套商业用房出售给张某,并在当地房管局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2016年1月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但发包人一直拖欠工程款。2016年5月,承包人诉至法院,要求发包人支付拖欠工程款及利息;主张对  相似文献   

9.
《建筑》2008,(3):53-5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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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来自中国建材报的消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由5%降至3%,下调了2%。  相似文献   

11.
律师解疑     
<正>问题问:承包人对工程进度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对中心商务区项目进行施工总承包,合同暂定价款为3.2亿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长期未约定支付进度款,为此双方签订《工程补充协议》,确认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8015万元。之后发包人又未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发包人支付欠付的工程进度  相似文献   

12.
律师解疑     
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垫资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2014年3月,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一商贸城开发项目发包给承包人建设施工,工程暂定造价约2.9亿元。2014年5月,承包人进场施工。2015年9月,经友好协商,承发包双方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款支付等事宜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案涉项目继续建设资金仍有承包人垫资,按垫资金额以月利率三分计算利息成本。  相似文献   

13.
律师解疑     
正问: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优先权?2017年7月,承发包双方就某综合楼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次月,承包人与鲍某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鲍某对工程的土建安装进行实际施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工程款后,收取3.5%的管理费,将剩余工程款及时支付鲍某。2年后,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由于承包人怠于向发包人主张工程结算款,鲍某直接起诉发包人,诉讼请求:1.发包人支付拖欠的工程结算款1.3亿及利息;2.确认鲍某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当地高院受理案件后,将承包人追加为案件第三人。发包人辩称:1.鲍某不是工程的承包人、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约方,  相似文献   

14.
<正> 我国199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  相似文献   

15.
今后,拖欠工程款的工程将不得交付使用,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延期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跟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依法拍卖,并优先获得拍卖或折价的价款。在财政部和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中,作出了上述规定。  相似文献   

16.
律师解疑     
<正>问题问:仅约定拖欠工程款的违约金,承包人能否同时主张利息?2014年6月,承、发包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2.3亿元;发包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工程款,否则按照合同约定价款的5%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2015年2月,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拖欠工程款至今,承包人无奈诉至法院,除要求发包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150万元外,还要求发包人承担逾期付款的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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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承包人工程款优先权的操作难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已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章对建设工程合同作了专门论述。其中最大的一点突破,就是在第286条中赋予了建设工程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权。但由于合同法的实施细则至今尚未出台,从而使该条规定在实践操作中就具有了探讨与研究的可能性。一、承包人工程款优先权的法律规定及其实现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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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9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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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疑     
<正>问题问: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能否通过发函方式主张?2005年8月,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将其开发建设的某国际会议中心的土建及安装工程发包给承包人进行施工,合同对工期、质量、工程款支付时间等做了明确约定。2007年1月1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了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手续。后因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承包人于2007年3月1日采取EMS方式向发包人发出函件《工  相似文献   

20.
律师解疑     
<正>问题问:新司法解释出台后,优先权的起算是否对承包人更有利?2017年7月,发包人将西安某住宅小区项目交承包人施工,承包人先进场施工,后双方签订《总承包合同》并补办招投标手续。2018年7月1日,工程完工并办理了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后双方就工程价款达成《结算协议》,约定:工程造价2.8亿元,发包人务必在2019年2月1日前付清全部工程价款。截止到2019年3月,发包人仍未按约付款,承包人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发包人支付下欠工程款1.5亿元及利息;2.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1.5亿元及利息范围内,对案涉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简称:优先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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