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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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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荣成 《大众用电》2004,(4):9-11
鲁某(受害人,化名)在稻田里用打稻机脱粒,在接通电源的过程中不幸触电身亡,因未与原审被告(供电公司)达成调解,原审原告(鲁某的妻子和子女)遂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理由是供电公司聘请的电工庄某(化名)无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庄某未安装闸刀和保险丝等安全保护设施,受害人触电时,被告管理的台区漏电总保护器未动作,以致于受害人用电时得不到最基本的安全保障,诉请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死亡赔偿金84660元,丧葬费20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相似文献   

2.
2010年12月17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陶姓市民因钓鱼触及上方电力线路,遭电击死亡的民事赔偿案件做出终审判决:芜湖供电公司对陶某的死不承担  相似文献   

3.
主体比较复杂,有供电企业、厂矿企业和事业单位,也有村民委员会和个体承包经营户;有单一主体专用的,也有几个主体共有的,还有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的公用供电设施。事故高发地点是农村变压器台区、杆塔、架空电力线路与建筑物相邻处。[第一段]  相似文献   

4.
杨良 《陕西电力》2006,34(1):64-65
人身触电伤亡是指发生在供用电过程中,因电能的使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而造成的人身伤害或死亡。在当今社会中,电力企业得到前所末有的发展,电力的消费、使用已普及到人们的生产、工作、生活中,日常生活更离不开电能的消费、使用,与此同时,在其使用过程中人身触电伤亡的案件日益增多,频率也相应趋繁。人身触电的伤亡不仅给受害人造成了很大伤害,而且也已成为影响电力事业快速发展的一个绊脚石。许多供电企业在抓发展、抓安全生产的同时,又不得不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来解决触电伤亡引起的民事赔偿问题。  相似文献   

5.
1事故经过 2010-10-13,某供电公司带电班班长接到运行人员汇报,10kV平疃路34支10号杆设备危急缺陷,遂决定安排班内人员于次日进行带电消缺。  相似文献   

6.
1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与妻子张某(本案受害人)步行回家,当走到一路灯电杆旁时,张某突然扑倒在水中(当天有大雨路面积水较深),李某在路人的帮助下将张某送到医院,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此后经法医鉴定:张某系因电击死亡。因张某出事地点附近有某供电局的杆上变压器1台,  相似文献   

7.
2002年3月29日,我县南坪35 kV变电站室外测试工地发生了一起人身触电死亡事故。1 事故发生经过 上午9:00多钟,小水电公司工程部修试所季某率职工聂某、朱某从县城梅山去南坪35 kV变电站进行设备预防性试验,途经新山水电站时,在该站吃午饭。季某、聂某连同新山电站陪同人员8人共喝了2斤白酒。饭后到达南坪变电站,在未办理工作票,准备工作不完善的情况下就开始进行设备试验和测量工作。首先对变电站内安全防护用具进行耐压试验,结束后测量35 kV避雷器泄漏电流。由于人员不足,季某直接安排南坪变电站外线工赵某(无测试技能、无测…  相似文献   

8.
1案情介绍2001年1月20日,安徽省望江县古炉乡某村民组在没有通知电管站的情况下,自发组织村民拆除农网改造中的老线路。事发前,电管站工作人员一再告知,10kV线路有电,不能靠近10kV线路和配电房,但村民余某不听劝阻,在拆旧变压器时不幸被10kV高压电击伤。因调解未果,余某2002年4月2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村民组和电管站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损失、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继续治疗费等共计329320元。在一审过程中,由于农电体制改革及供电营业区划调整,电管站改为望江县供电公司的分支机构,供电公司承受了电管站的诉讼主…  相似文献   

9.
1 事故经过 2000年3月,某变电站110 kV开关CT及刀闸进行预试、检修等工作。9:00左右,工作负责人邓某办理好工作许可手续后,对工作班人员进行了分工:胡某负责操作仪器及记录数据,赵某负责拆接试验接线,邓某负责监护,并在交待了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后开始工作。这时,检修人员秦某(伤者)在没有征得试验负责人同意的情况下爬上了刀闸进行检修。由于CT至刀闸的连接线没有拆除,邓某喊秦某下来,但秦某说:“没关系的,你们加压时我让开就行了。”试验过程中加压、变更接线等环节都进行了呼唱,A、B两相的试验都是一次加压试验后完成…  相似文献   

10.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违章建房或从事其他违章作业,建房人或作业人往往有临时雇工参与施工。由于大多雇工不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技术资质,施工中人身触电事故时有发生。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常常在多重法律关系重合的情况下,不管受害人起诉谁,总是把电力企业拉进被告席,这种做法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旨在讨论该类案件的正确处理方式。  相似文献   

11.
一起因不可抗力停电造成用户索赔,极有可能引起连锁反应和重大影响的供用电纠纷案,通过山东省高级法院二审审结,作为被告的某县供电公司最终获得胜诉,对因不可抗力停电造成用户的经济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2.
13.
近年来,人身触电损害赔偿案件逐渐增多,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农电体制改革和一二期农网改造以后,供电企业直接抄表、管理、维护到户,作为电力设施产权人负责管理维护的电网设备和线路延伸到配电刚和低压用电客户。  相似文献   

14.
<正>多年来,高压线下违章施工、违章建房现象屡禁不止,不但是导致触电人身伤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也是供电企业诉讼案件中的主要类型。自2011年至今,河南省电力公司系统共处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127件,标的总额4725万元,其中违章施工、违章建房引发的就有67件。基于和谐原则或迫于受害人(或家属)信访压力,一些供电企业没有责任的案件中,法院大多判决供电企业承担部分责任或调解供电企业承担部分责任结案。但审判实践  相似文献   

15.
依照《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高压电是指1千伏及以上的电压等级,1千伏以下的为非高压电。常见的高压触电侵权诉讼主要为人身触电损害赔偿案件,当然,高压电也存在伤及牲畜、家禽等动物纠纷,但涉及的问题比较简单.不再赘述。从案发情况来看,高压触电侵权诉讼有以下显著特征:[第一段]  相似文献   

16.
黄章钰 《大众用电》2005,21(12):8-9
所谓社会触电案件,一般指供电企业员工以外的社会其他人员触电的事故,它常常导致较严重的人身伤害。社会触电案件是许多供电企业遇到过的问题,以前由于人们生活水平低,法律意识不强,以及供电企业同时具有企业和政府电力管理机构的双重角色,这类案件相对易于处理,赔偿金额也不大。随着供电企业成为市场经济中的社会经济主体,以及人们法律观念的增强,越来越多的触电案件被提起索赔诉讼,新闻媒体也给予更多的关注,激发了当事人的索赔意识。  相似文献   

17.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往往涉及电力企业,把握有关的法律法规是电力企业处理好该类案件的前提。现按《民法通则》、《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1》)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2》),将有关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责任原则归纳如下,供参考。  相似文献   

18.
1案情简介 1.1离奇的用电请求——事源股东纠纷法定代表人申请中止供电2011年4月5日,安徽某供电公司来了一位不速之客常某,他提出的用电请求确实让人有些意外。常某告诉供电服务人员,  相似文献   

19.
荣成 《大众用电》2007,23(8):8-9
1案例简介安徽省某县A村村民王某家住A村与B村结合部,2002年6月20日,王某向某供电公司提出新装用电申请,经现场勘察,考虑到B村80kVA公用配变距离王某家仅350米,而A村公用配变距离王某家有1000余米,供电方案确定在B村80kVA公用配变低压分支线路上搭火接电。供电公司于2002年6月23日同王某签订了居民供用电合同。  相似文献   

20.
伴随着电力事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快速建设和发展,伴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在电力运行过程中,因触电而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有发生。人们的法律意识在不断提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高了赔偿标准,同时纠纷当事人在责任承担上意见差距很大,难以调和,极大地损害了供电企业的形象,同时也牵制了供电企业的精力。鉴于此类案件的不断增加,特对触电人身伤亡案件进行一些分析,以供各位同仁以批判吸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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