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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黄灌区跨地区水权转让补偿
标准的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针对黄河流域引黄灌区的跨地区水权转让补偿标准的定量问题,探讨了转让费用构成中的农业风险补偿、生态补偿、水管单位补偿的含义和计算方法,并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引黄灌区的水权转让一期项目为实例,通过计算得出3项补偿费用为889.92万元/年,在25年水权转让期内应付出的补偿费用为22 248万元,水的转让价格平均增加补偿费用为3.45元/m3。对黄河流域水权转让费用构成中的补偿费用进行准确的定量计算,将会进一步推动水权转让更加科学合理的实施,并为引黄灌区的健康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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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黄河河套地区水资源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创造性地开展了"工业投资节水-农业有偿转让"的水权转让模式,由工业建设项目出资,建设引黄灌区节水改造工程,提高输水效能,节约出来的水量用来满足拟建工业项目的用水需求。通过介绍水权转让模式的探索实践,分析了河套地区水权转让运行十年间发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以期完善区域水权转让配置,为支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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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电投常乐电厂以"水权转让费"的形式出资对甘肃省疏勒河流域昌马灌区进行节水改造。节水改造实施后将节约出的水量以水权转让方式转让给甘肃电投常乐电厂(2×1000 MW)工程项目使用,以满足其用水需求。主要分析了水权转让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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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通过靖乐渠灌区、旱平川灌区、工农渠灌区和靖远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实施了首例水权有偿转让,利用水权转让资金对三大灌区进行了节水工程改造,节约水资源量1 000多万m3,满足了水权转让量996万m3的要求。水权转让的实施,对调整用水结构,促进城乡之间、部门之间的水资源优化配置,确保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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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水利与南水北调》2015,(23)
随着地方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在水资源严重匮乏的北方地区,工业用水指标严重不足,通过农业节水转供工业用水的水权转让的必要性日益凸现。由于水权转让的利益关系,也为了巩固灌区节水改造工程的节水效益,涉及水权转让的灌区更需要精细的、现代化的用水管理。大型灌区节水改造背景下建立的灌区信息化系统需要进一步为水权转让服务。文章以鄂尔多斯市水权转让项目南岸灌区信息化系统建设情况为例,分析阐述了服务于水权转让的灌区信息化系统框架和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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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水权转让的实践与认识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2003年4月开始,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结合宁夏、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水资源条件,陆续在两区开展了黄河干流水权转让试点工作,首次实现了应用水权理论对黄河水资源进行优化配置的尝试,初步形成了以农业节水支持工业发展用水,以工业发展反哺农业的用水新思路,为成功解决缺水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用水探索出了一条新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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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黄河干流水权地市盟间转让进行了界定,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黄河干流水权地市盟间转让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涉及的有关问题,并对水费收入下降影响灌区管理机构的良性运行问题、工业用水水资源费的征收和缴库问题、黄河干流水权地市盟间转让期限与水权转让期满之后的转让问题、农业灌溉用水和工业用水保证率不协调问题、黄河干流水权地市盟间转让融资方式、节水改造工程生效时间和受让方主体工程投产运行时间不匹配问题等进行了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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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少可转让农用水权价格不仅制约了流域可转让农用水权的优化配置,而且影响了农业种植结构的调整、发展转型与农民收入的提高。为此,首先从理论上确定了塔河流域未来可转让农用水权价格内涵、价格构成与价格形成的准市场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可转让农用水权价格的计量依据、计量内容与计量方法,构建了可转让农用水权价格模型,计算了可转让农用水权价格。结果表明:塔河流域粮食作物可转让农用水权价格平均为0.53元/m3,经济作物可转让农用水权价格为0.60元/m3,经济作物完全可转让农用水权价格为0.85元/m3;水资源稀缺度高的叶尔羌河流域和塔河干流下游可转让农用水权价格较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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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权转让的实践与认识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浙江省东阳—义乌的水权转让具有如下意义:(1)促成区域合作和共同发展;(2)为利用市场机制实施跨流域或跨区域调水进行了有益的探索;(3)有利于推动农业节水的进一步开展;(4)带动了水电资源开发权的转让,对水权的取得、水库产权的界定、水权有偿转让的合理性、水权转让的科学性、水权转让与垄断资源、现行水权转让的实践与水法规规定不一致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1)增设“水资源开发权”,并允许投资者通过招标、拍卖、租赁、承包等竞争方式取得;(2)对水量分配方案的编制及审批实行听证制度;(3)对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进一步地探讨;(4)对水权转让的主体、条件、程序和价格做专题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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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发展研究》2014,(6):12-12
——启动黄河干流盟市间水权转让试点.2003年,内蒙古自治区率先启动了黄河流域盟市内水权转换试点,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水利部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签署的合作备忘录《关于开展跨行政区域水权交易试点》的部署和水利部陈雷部长的重要指示,为进一步推进盟市间水权转让试点,自治区政府批准了《内蒙古盟市间黄河干流水权转让试点实施意见(试行)》,拟对巴彦淖尔市河套灌区进行节水改造,向沿黄其他盟市实施水权转让.试点工作遵循充分发挥水资源配置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引导、调节和保障作用,引导水资源向高效益、高效率行业和区域转移,保障城镇、重点工业项目用水需求,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同时,通过试点探索和拓展水权转让、水权交易的方法和思路,加快水权交易制度建设.自治区政府已批准组建了自治区水权转让收储中心,推动企业节约或闲置的水指标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市场化交易.目前,以河套灌区一干灌域—乌兰布和灌域为试点的跨盟市水权转让工作正式启动,转让黄河水量约0.6亿m3,一期工程已开工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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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收益补偿是保障农用水权转让分配的重要手段。为此,在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构建了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的农民收入模型,并将该模型用于对2015~2030年的塔里木河流域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的农民收入进行计算。主要研究结果为:① 塔里木河流域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能使农民收入得到不断增加,而且以增加的农民直接收入为主;其中,源流增加的农民收入高于干流的。但是,农民直接收入占比降低,农民间接收入的占比得以增长。② 塔里木河流域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的农民直接收入主要由节省水费构成,农民的间接收入则主要由节水增产收入构成;但是,节省水费和节水经济补偿的农民直接收入的占比增长了,节水增产的农民间接收入占比降低了,节省种植成本的农民间接收入占比增加了,这也成为了塔里木河流域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的重要保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