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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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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国家对“两高一资”(高能耗、高污染、资源型)、产能过剩等产业的宏观调控力及加大,在前期出台《关于控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有关措施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后,又在2006年下半年相继出台了相关税收政策(如国家五部委《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丁调整部分商品进出口暂定税率的通知》等)、行业准入政策(如国家9部委《关于规范铅锌行业投资行为加快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电解金属锰企业行业准入条件》等)、加工贸易政策(如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公布《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等)、电力能源政策(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意见》等)之后,又一项宏观调控国内产业发展的用地政策最近又出台。  相似文献   

2.
2006年9月14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取消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政策,并调整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于2006年11月3日又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该通知提高了高科技含量行业的出口退税,而大幅下调了能源、矿产品、原材料以及高耗能行业(包括有色加工行业)的出口退税,其中铜管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从13%降低到5%,这反映了国家对这些出口导向型行业的扶持力度有所降低,相应的提高了企业的经营成本。  相似文献   

3.
《中国有色金属》2007,(1):22-23
2006年9月,财政部、商务部等5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2006年11月3日,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环保总局发布了《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此次国家政策的调整主要是为了限制或取消高能耗、高污染和消耗国内资源的商品的出口,涉及多种行业及产品,其中包括多种有色金属行业的产品。然而此次调整并未就有色金属行业内不同产品的具体情况加以区别对待,对多种有色金属产品企业影响巨大。据悉,新政之后,大部分铜材产品的出口关税提高到10070,虽然铜管的出口关税依然为零,但最新的铜材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只有5%。据核算,出口退税率下调后只有内外铜比价达到8左右的时候,才能进行一般贸易的出口,至此金龙集团的铜管出口只能依靠加工贸易这一模式。  相似文献   

4.
2006年9月14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取消部分出品商品的出口退税政策,并调整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于11月3日又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提高了高科技含量的行业的出口退税,而大幅下调了对能源、矿产品、原材料以及高耗能行业(包括有色加工行业)的出口退税,其中铜管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从13%降低到5%。“出口退税率的调整”以及“禁止加工贸易”等措施的实施,对中国有色金属加工行业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本刊特别组织了5篇文章对此问题从不同视角加以深度报道。[编者按]  相似文献   

5.
2006年9月14日,国家有关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11月3日又增补了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此政策的出台,对有色金属加工行业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  相似文献   

6.
《中国铅锌锡锑》2006,(10):49-50
从今年4月份开始就传的沸沸扬扬的有关钢材出口退税调整政策终于出台了。2006年9月14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5部委联合发布《调整出口退税和加工贸易税收政策》的通知,调整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同时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其中与钢铁行业有关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142个税号的钢材出口退税率由11%降至8%。  相似文献   

7.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同时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一、调整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相似文献   

8.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等六部委联合发文,停止了部分产品的加工贸易。其中规定,自今年1月1日起,进口废铜或铜精矿。出口未锻轧钢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不再允许上述产品的加工贸易。此项政策出台后究竟对行业影响如何?  相似文献   

9.
行业动态     
商务部等公布新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环保总局公布了新一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其中不锈钢半制成品与贵金属矿砂及其精矿等禁止进口,而未锻轧的铜合金以及铅等金属原材料则被禁止出口。该目录自2006年11月22日起执行,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加工贸易备案,并在合同有效期内执行完毕。该公告适用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但公告发布之前区内已设立的企业除外。新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以该公告规定为准,今后,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将根据国家有…  相似文献   

10.
《磨料磨具通讯》2007,(8):26-28
近年来,随着我国外贸出口的快速增长,外贸顺差不断加大,而大量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对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不利。为减少贸易摩擦,促进进出口贸易的平衡和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经国务院批准,2007年6月19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90号),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相似文献   

11.
为进一步控制外贸出口的过快增长,缓解我国外贸顺差过大带来的突出矛盾,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抑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促进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和进出口贸易的平衡,减少贸易摩擦,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批准,最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相似文献   

12.
《资源再生》2010,(6):3-4
6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其中包含部分钢材:和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相似文献   

13.
《热加工工艺》2007,36(17):18-18
经国务院批准,2007年6月1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商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后,以财税[2007]90号文,发布了《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实行。  相似文献   

14.
用好国家财税优惠政策进一步提高模具工业生产技术水平中国模具工业协会理事长杨铿(一九九七年十月三十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10月8日发出《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通知规定在1997年年底以前,对80户国有专业模具...  相似文献   

15.
用好国家财税优惠政策进一步提高模具工业生产技术水平中国模具工业协会理事长杨铿(一九九七年十月三十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10月8日发出《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通知规定在1997年年底以前,对80户国有专业模具...  相似文献   

16.
《电焊机》2000,30(11):38-40
二○○○年七月一、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4 《电工产品安全认证规则和程序》 ;5 机委质函 [1988]34 1号《关于对电焊机产品开展安全认证的通知》 ;6 技监局监发 [1992 ]438号《关于对实施安全认证的电工产品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的通知》 ;7 技监局认函 [1993]114号《关于批准发布实施安全认证的第二批电工产品目录的通知》 ;8 质技监局认发 [1999]136号《关于发布第二批实施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的电工产品目录的通知》。…  相似文献   

17.
2005年12月9日,国家七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控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有关措施的通知》,其中将进口废铜或铜精矿、出口未锻轧铜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自2006年1月1日起不再审批上述品种的加工贸易合同。同时要求各地要继续关注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的发展状况.引导企业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通过技术创新,减少能源和资源耗费,延长产业链,提高出口商品的结构层次、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培育新的竞争优势。作者认为.该项政策的出台对现阶段国内铜冶炼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将产生重大影响.铜冶炼企业必须尽早制订应对措施。[编者按]  相似文献   

18.
11月3日,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环保总局发布了《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2006年第82号公告),将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以及部分加工层次低、污染高,资源能源消耗大的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此次发布的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以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为主,共涉及804个十位编码税号商品。目录细分为禁止进口、禁止出口、禁止进出口三类。  相似文献   

19.
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海关总署最近联合发布公告,公布新一批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此次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政策调整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优化我国出口商品结构,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实现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  相似文献   

20.
正【本刊讯】日前,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业股份")获商务部和海关总署批准,开展铜精矿进料加工贸易业务。据悉,铜精矿作为资源性商品,自2006年起被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受到严格管制。2016年,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有力推进,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促进有色金属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调整进出口有关政策,支持符合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开展铜精矿、锡精矿等加工贸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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