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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五条对消防行政处罚的实施规定了一个前置条件:责令限期改正。即当事人违反消防法的规定,有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开业等行为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方可实施处罚。如果当事人在限期时间内改正了违法行为,就不应当予以处罚。行政执法的主要目的是纠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只是纠正违法的一种手段。消防法的上述规定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如何限定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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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除了要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更重要的是要纠正违法行为并消除其消极后果。责令改正就是一种可以更好地实现行政目的,弥补《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某些罚种(如罚款)不能直接消除违法后果的有效措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也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虽然责令改正作为行政主体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在我国立法中有较多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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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通知书》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使用极为频繁。与责令改正有关的规定大量散现于现行单行法律的罚则中,至于如何运用却只有较抽象的原则性规定,即《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这直接导致执法实践面临种种困惑。在日常的行政执法实践中,执法人员往往刚到现场就一并发出《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尚未确认是否构成违法行为即责令当事人改正的做法是非常不妥当的。那么,应如何正确运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在此,笔就与此相关的儿个问题作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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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关于“责令改正”是否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是否是行政机关进行下一步行政处罚的必要过程,是否应当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能否把责令改正放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一并表述等问题,是城管执法人员在具体执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往往难以把握,对此,以本人的工作经验,谈点看法,仅供参考。[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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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3年4月,张某在市中心区买下一处商业用房,建筑面积近1000m2,5月份开始装修改造,准备开设一大酒店。张某进行装修改造工程的消防设计没有申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属擅自施工。当装修工程进行到一半的时候,张某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被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人员发现。公安消防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进行复查,张某未改正违法行为,仍在继续违法施工,整个装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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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队被告上法庭时间:2000年10月13日。地点:陆良县人民法院。原告:陆良县富润公司。被告:陆良县公安消防大队。案由:2000年7月11日,陆良县公安局消防大队派员依法对云南陆良富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金辉宾馆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楼梯间被封堵和占用、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舞厅无疏散指示标志的应急照明以及消防设施不完善等一系列消防火灾隐患,于次日下发与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富润公司2000年7月29日前改正并函告大队。责令限期改正期满后,消防大队于7月31日进行复查,发现富润公司对存在的消防违法行为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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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研究
现行《消防法》一共规定有四种责令限期改正的情形,概括来讲,即:(1)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竣工消防备案的;(2)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的;(3)有关电器产品、燃气用具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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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可以针对同一事实要件自行判断行为的条件,选择不同的处理方式和自行作出决定的权力。《消防法》对我国消防工作进行了规范,消防监督机构执行《消防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时,它赋予消防监督机构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消防法》对消防机构发现违法行为设定了责令限期改正和查处的权力,但对发现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对违法行为处罚种类选择、罚款金额的决定并未作具体说明。消防机构如何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以维护法律的权威,达到惩戒和教育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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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认为,规划执法部门依《城市规划法》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和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设行为,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或者说应当向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程序,理由是: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对个人处以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即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而违法建设案件中,责令限期拆除的建筑物价值一般较大,因此,也应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笔者不认同这种看法,基于如下两点理由,笔者认为,责令限期拆除处罚中当事人不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告知并非法定的必经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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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最近我们在办理某银行储蓄所消防行政违法案件过程中,就某银行下属的储蓄所算不算营业性场所发生了争执。因为这是办理该行政处罚案能否给予行政相对人进行责令停产停业并可以处罚款的重要法定依据。 陈言陈言同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43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的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警告。 营业性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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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使用的法律书是指因办案需要而携带外出,但随着案情变化没被使用的空白法律书或已经填写好但因其他原因没有出示使用的法律书。此类法律书多是填空式书或表格式书,如有些地方城管部门或行政执法局正在使用的责令限期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通知书、听证告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扣押查封物品清单等。办案队员一般将责令限期停违通知书、先行登记物品清单、询问(调查)笔录、询问调查通知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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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消防法》第51条规定,消防执法监督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消防法》第40、41、42、43、44、48条之规定的,可以责令当场改正或限期进行整改,不能当场改正或逾期未进行整改,由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处罚以确保消防监督全面落实。公安消防机构在做出某些行政处罚行为时,有没有告知被处罚人可以要求听证及是否经过合法的听证程序,是消防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生效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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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第40条,在执法实践中争议较大,近年来修改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本文拟结合该条的适用就其修改等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责令限期改正”的改正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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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到城管执法机关以后,城管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违章建筑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的要求,需要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一些违法违章的建(构)筑物。如《城市规划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城管执法部门按程序进行调查取证,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违法后,在给当事人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之前,是否应当告之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呢?对此问题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告之,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应该告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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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 东方消防》2000,(8)
据统计,今年1至6月全市区、县防火监督处(科)共检查单位44496家,发《消防监督检查意见书》23248份;发《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3934份;发《传唤证》257份;发《责令当场改正通知书》1696份;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993份;发《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251份;发《停产停业通知书》327份;发《责令停止举办通知书》18份;发《复查意见书》829份;建筑审核面积15976873平方米;竣工验收面积10090303平方米;核发《危险品经营许可证》644张;核发《危险品车辆准运证》92…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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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及乡村的住宅建设规划管理中,最常见也是最难处理的情形之一是:城区擅自在原房屋上加层和乡村批二层建三、四层的行为。在这里我们把它统称为超高建设。通常的处理方法只有两种:一是因超高影响他人采光而进行民事诉讼;二是由规划管理部门依《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严重影响规划的,限期拆除或没收;影响规格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的方式处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