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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工作,根据《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卫生部2011年5月23日组织印发了《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卫监督发[2011]49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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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1新食品原料许可相关规定1.1新食品原料许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10月1日发布实施《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规程》《食品评审专家管理办法》1.2新食品原料许可范围1.2.1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如芦荟、玛珈、人参等列入药典,属于中药材;白子菜、诺丽果等属于国外引进新品种,国内无使用历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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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与生物技术学报》2012,(4):354+384+422
卫生部关于征求拟批准1,3:2,4-双-氧-(对氯苯亚甲基)-D-山梨糖醇等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意见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的规定,经审核,卫生部拟批准1,3:2,4-双-氧-(对氯苯亚甲基)-D-山梨糖醇、N,N-二甲基-N-2-丙烯基-2-丙烯基-1-铵氯化物与乙二醛和2-丙基酰胺的聚合物、丙烯酰胺-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铵共聚物等3种食品包装材料用添加剂新品种,拟批准食品包装材料用添加剂均苯四甲酸二酐扩大使用范围。现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2年4月20日,请将意见反馈至卫生部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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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11,23(3):260-260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为规范食品添加剂标准管理,现公告如下:
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二项和第六项规定,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包括使用安全标准和产品
标准,统一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
二、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安全性评估,并符合《食
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的规定。拟生产尚未被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覆盖的食品添加剂产品的,生产企
业可依据卫生部等9部门《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 2009] 89号)的规定,提
出参照国际组织和相关国家标准指定产品标准(含质量要求、检验方法)的建议,并提供建议指定标准的文
本和国内外相关标准资料。
三、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指定的食品添加剂标准组织生产,生产企业不需要制定食品添加
剂产品企业标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她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对食品添加剂产品企业标准进行备案。
四、卫生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收集、汇总有关企业或协会指定适用于食品添加剂标准的
建议,组织专家进行研究并上报。卫生部负责指定适用于食品添加剂的标准(含质量要求、检验方法)。各
级质检部门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指定标准依法做好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和日常监管。
五、鼓励并欢迎企业和行业组织参与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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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与生物技术学报》2013,(2):168+188+223
卫生部关于征求调整硫酸铝钾等12种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意见的函根据《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规定,卫生部拟调整《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中硫酸铝钾等9种含铝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撤销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3种食品添加剂。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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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11,23(4)
2011年第11号根据《食品安全法》、卫生部等9部门《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9号)和卫生部、质检总局2011年第6号公告的规定,为规范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指定工作,现公告如下:一、生产企业建议指定产品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应当属于已经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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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食品工业》2010,(9):6-6
<正>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以下简称《通则》)9月1日起执行。届时,原《食品添加剂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5)45号)和《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国质检食监(2008)297号)废止。国家质检总局8月13日公布的《通则》,是依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制定的,用于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审查。其制定,旨在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据悉,根据该《通则》,对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对企业申请生产的产品抽样和封样,抽样方法按国家标准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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