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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明确禁售标识。”2005年11月9日,商务部在其颁布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里,对零售终端提出了这样的要求。春节前夕,笔者在山东济南、济宁、烟台等地进行了采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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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7日,由商务部部长薄熙来签发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正式发布。这与本刊曾报道过的《酒类流通管理》征求意见稿内容基本一致。该办法主要建立了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酒类流通溯源两个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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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来部长一直非常重视对食品流通市场的监管。商务部根据目前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酒类流通管理指导思想基本形成,即牢固树立酒类是特殊商品的观念,对特殊商品实行特殊管理。酒类行业这几年非常热闹,年份酒、陈年酒,啤酒甲醛事件,这些事件显示出消费者对消费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视。我们的酒类市场仍然存在大量与消费者利益和社会主义经济想违背的情况。酒类行业结构亟待完善,中小企业占企业总量的90%。企业效益水平整体不高,许多企业管理混乱。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国家名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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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7日,由商务部部长薄熙来签发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正式发布(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办法的主要内容是:设立酒类经营备案制度和酒类产品的流通溯源制度。这个关乎酒水经销商命运的行业政策的颁布,将给经销商带来重大影响。对于《办法》的实施,您有什么看法?[编者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