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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业主委员会的具体运作上与其等待政府来制定法规细则,或是靠舆论评判来定一个标准,不如通过正确引导,培养业主自治的意识,让广大业主运用自己的权益,根据自己的小区实际情况来决定自己家的事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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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物业管理行业内部,有关业委会成员是否应该拿工资的争论长期存在。但随着成立业委会的小区越来越多,有关这个问题的争论正越来越激烈。进入2009年以来,先是北京百子湾社区爆出业委会成员工资单,紧接着在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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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职业化下的业委会往往是监管缺失的,因为业委会的工作是无偿劳动,这会使业主产生放松甚至放弃监管业委会的现象,这同时也给不良动机者以可乘之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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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自治,在北京、上海、南京等地均有小区进行了尝试,虽然从效果上看,很多小区管理的很好,如北京品阁小区等,但是由于此方面相关法律、法规、政府文件的滞后,在管理、风险防范、责任主体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对此,笔者拟通过本文,从以下几个问题谈谈自己的粗浅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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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现有的社会环境下,住宅小区业主能够成功选举出业主委员会,应是一件有利于维护业主权益的好事。但是,匿名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是否合法,则引起了大家的关注。一则《芜湖弋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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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目前在上海,出现了一种由业主主导的物业管理模式,在其实践过程中既解决了小区物业管理"矛盾多、事故多、信访多"和政府监管难、压力大的问题,又为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高效合作提供了新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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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是我国改革开放后出现的新兴行业,是与住房商品化、市场化和自有化相适应的一种房屋管理新模式,其管理目标就是为业主营造一个方便、文明、整洁、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那么,物业服务的对象——业主,对物业服务有何看法?他们对物业了解多少?满意度几何?他们认为物业服务存在哪些问题?2008年6月—11月,黑龙江省消费者协会联合全省各市地区县消协,对目前全省物业服务状况进行了调查。此次调查以业主为主。共发放调查评议问卷4420份,收回有效问卷3120份,调查涉及全省各地住宅小区1183个。为了使物业服务公司倾听业主真实的声音,本期特刊登黑龙江省物业管理和服务状况的调查报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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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2005年8月,某小区的业主刘某与其居住的小区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签订了一份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小区内一个车位的使用权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刘某,使用期自刘某付清转让金之日起,使用期限20年,物业管理费暂定每月50元。2006年,刘某发现该车位常常被他人车辆占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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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业主委员会的权比物业服务公司大,它是小区的最高领导层。小区公寓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它具有审议、准核、决策的大权,大楼的运行与品质的好坏就掌握在这几个人的手中。而物业服务公司或管理人员只有汇报、提议与执行的职责,物业服务公司不称职,不符合业主委员会的要求,业主委员会不必动用业主大会讨论,可随时决议解雇他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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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美国,停车位纠纷的事件只有发生在开发商与政府之间,也就是说,纠纷事件发生在盖楼之前。政府有政策,停车场的车位数量要按地区地段楼层与小区结构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