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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约活动中,经常会发现为同一建设工程同时或先后签订了两份或两份以上的合同,因此在合同履行和工程结算时常常会发生分歧,酿成诉讼。为此本刊记者走访了陕西开业律师事务所的梁开业律师,就有关合同的效力及法院的处理原则等主要问题进行了咨询。记者问:为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或两份以上的合同,业内俗称"阴阳合同"或者"黑白合同"。请问,如何界定这些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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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月萍 《中国建筑装饰装修》2014,(5):49-50
在为建筑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这些年里,笔者所带领的律师团队承办了大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其中,“黑白合同”是实务中会经常碰到的一个问题。准确的来说,“黑白合同”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建筑行业内的惯称。“黑白合同”也称“阴阳合同”,通俗地讲,就是在经过招投标的项目中,业主与建筑企业先后分别就同一个建设工程签订了两份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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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登山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2014,(8):99-99
<正>问题问:合同未约定以定额价结算,如何结算工程价款?2004年1月长安贸易公司借用"鼎正建筑公司"资质与发包人泰元房地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两份,合同约定发包人将位于陕西省的钢结构厂房项目发包给长安贸易公司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双方就工程价款结算发生争议。承包人将发包人诉至法院,主张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发包人应诉后,向法院提交另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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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了因违法招投标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两种情形,阐述了黑白合同的法律后果以及认定黑白合同的构成要件,指出因违法招投标致施工合同无效与黑白合同在法律依据、操作过程、法律后果方面存在的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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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登山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2015,(2):88
<正>问题问:本案两份合同,属于"黑白合同",还是合同变更?2010年1月,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将某商品房住宅小区工程交由承包人施工。合同采用固定总价,价款6600万元,约定未尽事宜以补充协议修正为准。合同经当地招投标办备案。2010年2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合同价格实行平米一次性包干,建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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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关于“黑白合同”法律效力确定依据出发,结合工程建设实践经验,讨论了“黑白合同”的概念、基本特征以及存在的不同情形,分析了不同情形下的不同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8.
王登山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2014,(11):101-101
问题问:黑白合同均无效,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否得到支持?
2007年3月,甲、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简称"黑合同"),约定甲方将北京某景区综合服务设施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工程款1.5亿;竣工日期为2008年6月30日,乙方每提前一天奖励50万元;如乙方按时完工、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甲方支付乙方赶工费2000万元。同年7月,双方办理招投标手续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备案(简称"白合同")。2008年5月27日,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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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登山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2013,(5):89-89
2006年12月,江苏南建与金宇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金宇公司将金花小区6幢商品房住宅楼发包给江苏南建承包施工,工程价款结算按江苏省建筑工程2004预算定额下浮百分之十结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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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析了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现象的表现形式的基础上,研究了建筑工程“黑白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从法律的层次为黑合同和白合同的合法性判定提供了依据,以期有力控制“黑白合同”现象。 相似文献
12.
一份有效、完善的建设工程合同对保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有重大的意义。文章从合同有效、合同完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三个方面对工程合同依法签订进行论述,以期对承发包双方有效防范合同风险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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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久以来,建筑市场向开发商一面倒成了司空见惯的现象。承包人为争取项目一味迎奉开发商的各项要求,开发商也乘机压低价格,设置各项条件,导致“黑白”合同、垫资等问题层出不穷,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更成为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顽疾,反映出我国建筑体制的不完善。历经几次征求意见稿,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5日正式公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黑白”合同、垫资、发包人拖延工程结算和支付工程款等矛盾特别突出的司法问题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同时也创造性地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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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履约率低是目前建设施工合同管理中面临的主要问题。通过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合同管理中的主要问题、改善和完善施工合同管理模式需做的工作,论证了只有加大合同管理力度,积极推行工程风险担保制度,开展工程索赔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约束机制,才能全面提高合同履约率,保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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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登山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2013,(4):89-89
承包人于2007年5月28日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发包人将其位于北京市区的某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施工,该合同已备案。合同约定承包人承包范围包括:图纸所示全部土建工程、给排水、电梯工程、通风空调工程、照明工程、动力工程、消防工程、弱电(只做预埋管线及线槽安装)。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未得到承包人的书面同意,又将电梯、空调、通风工程三项本在承包人施工范围内的工程,重新对外发包给第三方承包施工。 相似文献
17.
王登山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2013,(9):100-100
问题问:发包人通知解除合同,承包人如何应对北京龙山开发公司将其开发的某住宅小区发包给太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施工,双方签订有备案的中标合同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认为2003年1月份之前发包人拖欠工程进度款4500万元,发包人则认为其按合同不欠工程进度款,为此双方发生对合同理解上的差异。2003年2月起,承包人以拖欠工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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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常州某建筑公司与常州某工具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接工具公司的厂房工程,合同价款为188万元整,合同还约定了工期,仲裁等条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