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陈奕江 《中国水利》2007,(12):46-48
听证是现代行政程序的核心制度,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有重要作用。《行政处罚法》首次以法律形式为我国确立了听证制度,《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在该法构建的总体框架内,从水行政工作实际出发.较详细地规定了水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在听证程序一般原理的基础上,结合水行政处罚实践,对水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主持人、听证笔录等几个问题进行简要探讨并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2.
黄新玉  万勺蕊 《治淮》2000,(3):26-27
听证程序在行政处罚法中的引入,是我国行政处罚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听证制度的设立也是我国行政程序现代化和民主化的重要标志。为更好地利用好听证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完善依法行政,笔者依据《行政处罚法》,结合工作的实际,就水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适用作以下探讨。  相似文献   

3.
2004年10月18日上午9:00,在潍坊市水利局第二会议室内,一场唇枪舌剑的水行政处罚听证会在紧张进行着。听证会是应佳美机械有限公司申请举行的。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从其院内两眼水井取水为生产经营服务,既不办理取水许可证,又不交纳水资源费。水政监察大队立案调查取证时,该单位负责人态度恶劣,百般刁难,拒不配合。通过艰苦细致的调查取证后,查实了该单位的违法取水事实,并依法向其下达了《水行政处罚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拟给予该单位责令停止违法取水,罚款5万…  相似文献   

4.
冯兆云  沈海澄 《江苏水利》2005,(10):34-34,37
水行政处罚听证是指在水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之前,给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听证制度的内涵是“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尤其是在作出不利于相对人的决定之前,应当听取相对人的意见,从而体现出行政的公正.听证制度是从英美法规中的自然公正原则中演化而来的.1997年水利部颁布的《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对水行政处罚听证制度作了详细规定.至今,这项制度在我国实施已近十年.人们经历了从不熟悉到熟悉直至运用其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这样一个历程.从实施情况来看,水行政听证处罚程序在重大水行政处罚案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有利于水行政机关客观、公正、全面地弄清案件事实,强化水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有利于降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败诉率,有利于水法宣传和水法制教育,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水.  相似文献   

5.
近几年来,由于程序违法而导致实体败诉的案件呈上升趋势,因此,很有必要对水行政处罚程序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加以研究和探索。本文就水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执法文书的送达及处罚决定的执行等环节中应注意的问题谈些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6.
周健 《治淮》2000,(6):32-32
水行政处罚的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对实施水行政处罚的分工和权限的划分,它所解决的是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系统内哪些水行政处罚应由哪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问题。我国现行水法规中有关水行政处罚级别管辖的规定不尽一致,有必要作一些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对行政处罚的级别管辖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而具体行政处罚的级别管辖问题必须由专业法规来解决。水利部于1997年12月26日发布的《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章对水行政处罚级别管  相似文献   

7.
李长华 《治淮》2001,(12):13-14
水行政处罚是日常水利管理中极为常见的一种行政行为,也是各级水行政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机构履行水行政管理职能、保证水行政管理的有效性而采取的重要执法措施。1996年3月17日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概念、种类、处罚主体、适用规则、处罚程序、处罚决定和执行等作出了规定。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8号令发布的《水行  相似文献   

8.
庞宠  岳榕 《治淮》2004,(2):17-18
水行政处罚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水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水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当事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水行政处罚决定在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听取申辩与听证等程序作出后,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对外产生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称《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范了水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办案的程序。但水行政处罚活动中应用较为广泛的水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却尚未有统一规范,甚至连案件的名称都没有相关规定。大家知道,水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作为水行政机  相似文献   

10.
徐向 《江苏水利》2012,(1):36-36,39
水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的送达是指水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方式将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的一种行政执法活动,是查处水行政处罚案件中的一个重要程序。法律文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称<行政处罚法>)和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范了水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办案的程序.但水行政处罚活动中应用较为广泛的水行政处罚法律文书还没有统一的规范,甚至连案件的名称都没有规定.水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作为水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活动的书面形式,其自身具有特殊的严肃性.规范与否,直接体现水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反映水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笔者工作在水行政执法第一线,现仅就水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规范问题谈几点粗浅认识.  相似文献   

12.
李勋永 《治淮》2003,(6):19-20
水行政处罚是水行政执法的主要行为方式,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则是实施水行政处罚的唯一载体,是经过调查、告知、听证等一系列法律程序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决定。它的制作完善与否,关系到水行政执法的成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实际工作中,出于某种考虑和业务能力的不足,某些执法人员可能会出现一定的疏忽和失误,造成不必要的被动。现结合本人在实际工作中的体会,仅就制作过程中应注意的三个问题谈一点看法。  相似文献   

13.
蒋忠贵 《治淮》2005,(7):27-28
水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是指水行政处罚机关在实施处罚过程中,依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采取一定方法,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为水行政处罚决定提供依据的一种水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14.
左顺荣 《治淮》2005,(4):11-12
立案是水行政处罚的启动程序,是水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环节,这是每个水行政执法人员都十分清楚的.然而在水行政执法实践中,对于立案意义的认识、立案条件的把握、立案程序的规范等问题,都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尤其是"先查后立、不破不立"等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有必要作进一步的研究.笔者长期工作在水行政执法第一线,现就这些问题谈点自己的认识.  相似文献   

15.
湖泊面积日见缩小甚至消失、水质渐趋恶化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原因之一在于,流域与区域之间和区域与区域之间水行政管理、处罚的管辖界定都很模糊,甚至没有界定。造成管辖模糊的根源之一在于。无论是作为水资源管理基本实体法的《水法》,还是作为水行政处罚程序法的《行政处罚法》与《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之间,对于处罚管辖的规定都存在冲突,以至于水行政执法机关无法正确行使水行政处罚权。本文试图引进“领水、公海”之概念,厘清水行政处罚的管辖。  相似文献   

16.
17.
行政处罚是国家法律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水行政处罚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范水事行为、管理全社会水事活动的重要手段。根据执法权限、程序,准确适用法律进行行政处罚,严厉打击各类违反水法规的水事违法行为,是摆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高唐县水政工作起步较早,1997年在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工作中以优异的成绩通过部级验收,荣获全省、全国水政工作先进单位,实现了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的“八化”要求。下面就水行政处罚的程序适用问题,结合高唐县的执法实践作以浅析。  相似文献   

18.
行政处罚是国家法律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水行政处罚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范水事行为、管理全社会水事活动的重要手段。根据执法权限、程序,准确适用法律进行行政处罚,严厉打击各类违反水法规的水事违法行为,是摆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高唐县水政工作起步较早,1997年在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工作中以优异的成绩通过部级验收,荣获全省、全国水政工  相似文献   

19.
徐向 《治淮》2005,(3):12-13
一、案情简介 2003年6月初,江苏省淮安市宏扬建材有限公司(简称宏扬公司)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在淮安市经济开发区新港办御西村五组北废黄河南堤兴建一处建材码头,并于同年10月底建成投入使用.该段堤防原由淮安市清河区水利局管辖,2003年5月移交给市经济开发区管辖.由于经济开发区未设河道管理机构,难以开展正常的堤防巡查工作,未能及时发现违建行为,直到同年12月初淮安市政府办公室为此事召开协调会时,淮安市水利局方知宏扬公司擅自建设码头的违法事实,该局随即立案查处.案发后,宏扬公司要求补办手续,向市水利局报送了兴建码头申报材料,由于废黄河属流域性河道,建设项目审批权在省水利厅,市水利局接到该公司的申报材料后,于同年12月16日转报江苏省水利厅,省水利厅于2004年2月12日批复不同意兴建该码头工程.  相似文献   

20.
<正>水行政处罚即水行政主管部门针对相对人的水事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然而,如何判断相对人的行为是否违法,倘若构成违法该相对人又应被给予何种处罚,水行政主管部门需要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断。裁量基准制度的出现,对执法人员来说多了一把“称手”的工具,但其使用的方法和场合应当得到规范。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人作出处罚的过程,实质是进行依法裁量的过程,裁量权和裁量基准是该过程的两个重要因素。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对相对人的水事违法行为确定是否处罚,以及作出何种类别、幅度的处罚及其具体适用情形的细化、量化标准。水行政处罚领域设立裁量基准并非偶然现象,透过基准文本对设立动因和现存问题深入研究,提出应对之策以健全这一制度。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