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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立足于工具理性,又超越工具理性,其实现了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统一。城乡规划公共利益本质是一个程序问题,程序正义是城乡规划公共利益"突围"的主要方向,公众参与是城乡规划程序正义的本质要求,不断完善规划公众参与的程序是推动我国城乡规划转型的核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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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城乡规划的"立法权力"特性,"不可诉"特性和"人大"法定的权力监督特性,在现有规划监督制度基础上构建以"人大"为核心的综合型城乡规划申诉机制,可以更加有效地对城乡规划进行监督,最大限度地保障社会公众的利益.申诉机制构建的核心主体是人大常委会及其相关内设机构、人大专门工作委员会、申诉调解办公室,辅助主体是城乡规划申诉法庭.城乡规划督察员等,且不同主体在受理申诉的重点和方式上各不相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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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众参与"制度纳入《城乡规划法》以来,我国的公众参与在行政政策和市场经济的影响下经历了"形而上学"、矛盾凸显、积极探索三个阶段,成为了有力协调城乡规划中多元利益主体关系的有效手段。政府应制定有效制度来增加公众参与的渠道、创新公众参与的方式,规划师应积极深入群众,发挥政府与群众的纽带作用,积极宣传城乡规划,普及规划知识,普通民众应提高规划素养,提高参与城乡规划的效率,发挥群策群力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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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规应以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为目的,兼顾私人利益。法律保护公民和各类组织的合法财产,但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并非是绝对的,当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与公共利益矛盾时,私有财产的权利应当受到一定的制约或控制。所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放在首要地位是最为合理的。要实现公共利益必须尊重和重视个人利益,当然也要控制个人行为的外部负效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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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规与环境绩效——环境绩效视角下城乡规划法规体系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面对快速城市化和全球气候变化背景下,城乡空间利益主体多元化以及城乡环境普遍恶化的问题,通过界定城乡规划法规、环境绩效、环境保护行为主体等概念,采用分析法学的研究方法,探索城乡规划法规体系与环境绩效的关系。针对规划法规程序性内容的环境主体参与机制保障不足,以及规划法规实体性内容的环境绩效空间约束较弱等问题,基于优化环境绩效的视角,从完善城乡规划法规的相关法、修订城乡规划法规的配套法、补充地方层面的规划法规等3个方面,提出完善城乡规划法规的对策与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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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合法性最重要,依据合法总规编制、实施控规,是城乡规划依法行政的关键环节之一。这里谈谈对控改总问题的看法。一,控改总的实质。控改总是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有关绿线、紫线、黄线、蓝线等关系到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公共空间规划用地,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程序规定擅自进行压缩减少、功能变性、位置变更等修改或调整,违反了经法定批准的城市总规的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行为。当前控改总问题比较普遍,后果比较严重,必须抓紧治理到位。二,控改总的原因。各地反映控改总的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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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视角的城乡规划编制机制探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旨在落实宪法这一精神.确定产权归属,保护物权的物权法,已于2007年实施。城乡规划的实质是通过对土地等空间资源的安排而影响私人物权权益,但当前城乡规划编制机制忽视公民物权权益。为了落实宪法精神与物权法,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保障私人物权权益.需要改进城乡规划编制机制,即在规划编制中增加地块权属状况调查与利益平衡方案的内容;引入专家意见法决策;增加人大审议内容与引入媒体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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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转型新时期,城乡规划正逐步转向"公共政策",成为维护利益分配中公平公正的政策手段。儿童是城市正义的起点,儿童友好型城市建设是城乡规划领域对普惠型城市空间权益体系构建的一次全面探索。其中,社区是儿童日常生活和社会化发展的重要场所,也是分析"社会问题"的透镜;依托深圳市儿童友好型社区试点,转变成人视角下以物质空间规划为主的社区规划模式,探索公共政策导向下的社区规划在儿童友好空间供给、建设和管理的创新;保障社区儿童空间利益和诉求,引起城乡规划对儿童空间利益的关注,为实现多元利益主体的规划价值认同提供借鉴;同时,也可为逐步阶层化的社区提供一个媒介,缓解社会分裂趋势和社会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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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分析影响城乡规划适应性的文化基因,在提出"城乡规划成果的部分内容具有‘社会契约’特征"理论假设的基础上,通过分析"社会契约"的相关概念和与城乡规划相关的特征,寻找城乡规划要具备社会契约特征还存在的差距,提出了增加城乡规划社会契约特征的几点建议:1、将体现超阶层的"普遍意志"作为规划工作的基本出发点;2、对规划编制成果应该根据效力进行分级表述;3、规划编制应体现"超契约性规范"的价值要求;4、通过精确性和可度量性反映规划的社会契约特征;5、将"最不利人群"的利益保障纳入规划视野;6、对公共空间品质的管治和维护将成为体现规划"社会契约"特征的重点;7、以规划禁止性内容为重点,制定有"社会契约"特征的空间约束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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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公共利益是城市规划的本质要求.通过城市规划中利益主体博弈分析,指出,地方政府利益膨胀而得不到有效遏制是城市规划背离公共利益指向的根本原因,也是城市规划非市场缺陷的根源.认为,城市规划非市场缺陷是政治制度设计的缺陷,超越了城市规划自身改革的范畴;纠正和防范城市规划非市场缺陷的关键是"社会权利"对"政治权力"的制衡,权利的社会回归可以实现公众角色由关注"规划过程"到控制"规划结果"的转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