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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2013,(24):32-34
2013年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的建市办【2013】7号文件《关于做好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自2013年2月28日(含)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作为建筑业资质管理认可的注册建造师。已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年龄不满60周岁且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延续注册的,可参照《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继续担任施工单位项日负责人。”对此,建筑业企业反响较大。大连市建筑行业协会通过走访企业、召开调研座谈会等方式,听取意见,广大建筑业企业的代表提出了很好的建议,值得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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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土工程界》2007,10(12):1-4
2003年建没部发出通知,要求由建造师注册证书替代原有的建筑业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2006年12月建设部颁布《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规定里指出一级注册建造师由企业所在省份的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二级则由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审批。在此后颁发的《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里又明确了一级、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从事的职业范围。按照规定,各省建设主管单位将会按照要求陆续出台各地的二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7年7月北京市建委制定了《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试行),并通过北京建设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目前,北京市持有二级建造执业资格证书、等待注册的人员已达两万余人。为加强二级建造师的管理,北京在近日正式发布了该办法。在该办法里对北京地区二级建造师的申请、审批以及管理都作了详细的规定。该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促进北京地区工程管理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从而达到提高建设企业竞争力的目的。也为北京建筑企业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打下基础。编者提醒各位读者,下述的管理办法仅适用于北京地区,其他地区的读者请密切关注自己企业所属省份建设主管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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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全国建筑市场注册职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明确规定了对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相关执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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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在我国已实行近十年了,国家规定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的建造师必须进行继续教育培训,这对执业者熟悉建设法规,了解建筑前沿信息和更新知识体系,提高建造师工程项目管理和执业能力有很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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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中国建筑行业的整体管理水平,准备建筑国际化管理人才,国家人事部和建设部出台了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办法。近日,清华大学为国内建筑界的人士举行了“注册建造师大型免费讲座”,上千名建筑界的相关领导、管理人员及项目经理参加了本次活动。会上,清华大学土木水利学院担任建造师考试大纲主编工作的专家和教授们讲解了注册建造师考试及复习要点;同时,作为国内注册建造师的首次大型讲座,清华大学还特邀请了建设部相关官员介绍考试政策和相关规定。清华大学是建造师制度工作的行业带头单位,承担了国家注册建造师考试大纲制定、教学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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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了我国设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背景、必要性和目的以及国际上此领域的发展情况,论述了我国注册建造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职责对照.通过对两者的差异进行对比研究,分析了注册建造师考试中对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这部分内容的必要性以及考核要求和要点.可供参加注册建造师考试的人员和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参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