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15 毫秒
1.
2.
《有色金属再生与利用》2004,(1)
为贯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电子废物的环境管理,促进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等单位共同举办,国家环保总局宣教中心与国家环保总局固废登记管理中心共同承办的《中日技术合作电子废物资源化与循环技术研讨会》于2004年1月12日-13日在北京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举行。全国有关省市环境保护局和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的有关负责同志以及企业界人士共90多人参加了这次研讨活动。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固体废物危险化学品管理处赵维钧处长、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陈燕平主任… 相似文献
3.
4.
《有色金属再生与利用》2006,(3):5-5
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颁布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2月已经实施。这将进一步规范可用做原料固体废物的进口管理工作,防止进口废物原料带来的环境污染。相关进口单位,耍高度重视国家进口废物新环控标准,避免货物对我国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因货物不符合环控标准造成退运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相似文献
5.
江国成 《有色金属再生与利用》2007,(7):5-5
在进口类似废光盘等整批涂有金属层的废塑料时,若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中的海关通用商品名称后未注明废塑料的具体名称,检验检疫部门将不受理其报检。 相似文献
6.
进口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标准的意义和作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周炳炎 《有色金属再生与利用》2006,(7):15-17
1996年我国颁布了废钢铁、废有色金属等12项进口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试行标准,随着管理政策的不断完善、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其他客观原因,进口固体废物在我国发展迅速,试行标准已经不适应新的情况,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2002年,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对该系列标;隹进行修订并制定了进口废汽车压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5年颁布13个标准作为强制性的国家标准(以下简称“进口固体废物环控标准”)。制定进口固体废物环控标准在国际上属首次,体现了我国政府对进口固体废物管理的高度重视。无论在进口固体废物管理还是促进废物正常贸易以及其他许多方面,环控标;隹都具有重要影响,其意义和作用超出了条款本身的作用。 相似文献
7.
8.
9.
10.
1995年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随后又相继出台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法规,使《固废防治法》的实施得到具体的落实。随着全球环境保护形势的发展, 相似文献
11.
12.
《有色金属再生与利用》2005,(6)
国家环保总局明令禁止七种废物进口为规范进口废物的审批,国家环保总局明令禁止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七种废物:熔渣、浮渣及其他废料;废汽车钢铁压件、以回收钢铁为主的废五金电器;沉积铜(泥铜);以回收铜为主的废电机等(包括废游戏机);以回收铅为主的废电线等;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含五氧化二钒大于10%的矿灰及残渣。由此更加强化了进口废物的环境管理。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环函(2005)158号文,为进一步做好进口废钢铁的环境管理工作,根据当前国家进口废钢铁的实际需求,对废钢铁进口审批和管理的有关问题发出通知: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 相似文献
13.
14.
1996年我国颁布了废钢铁、废有色金属等12项进口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试行标准,随着管理政策的不断完善、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其他客观原因,进口固体废物在我国发展迅速,试行标准已经不适应新的情况,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2002年,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对该系列标准进行修订并制定了进口废汽车压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5年颁布13个标准作为强制性的国家标准(以下简称"进口固体废物环控标准").制定进口固体废物环控标准在国际上属首次,体现了我国政府对进口固体废物管理的高度重视.无论在进口固体废物管理还是促进废物正常贸易以及其他许多方面,环控标准都具有重要影响,其意义和作用超出了条款本身的作用. 相似文献
15.
《资源再生》2011,(8)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防止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液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进口,是指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活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活动.通过赠送、出口退运进境、提供样品等方式将固体废物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境修理产生的未复运出境固体废物以及出境修理或者出料加工中产生的复运进境固体废物的,除另有规定外,也适用本办法. 相似文献
16.
17.
尚辉良 《有色金属再生与利用》2006,(4):4-4
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这个导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所定义的固体废物和非固体废物的鉴别,但不适用于确定其海关商品编码。 相似文献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