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大致有九个环节,分别是制定征收年度计划、组织房屋调查登记、拟定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决定、确定房屋评估机构、签订补偿协议、作出补偿决定、申请强制执行、建立征收档案,其中,除了制定征收年度计划与建立征收档案相对比较简单外,其余七个环节工作都比较繁重,要求也比较高。为了进一步规范 相似文献
2.
1991年6月1日,国务院发布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行政法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修改,修改后的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 相似文献
3.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规定了房屋征收工作是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强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公权力行为,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强化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是依法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和政府的征收权得以行使的重要环节。 相似文献
4.
在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11年1月21日颁布施行。房屋,人的安身之本;住宅,老百姓的栖身之所。从拆迁到征收,一词之变折射出法制理念的进步 相似文献
5.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下称《征收条例》)确定政府为征收唯一主体,只有"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目前,由于补偿方案多存在补偿标准过低、补偿范围遗漏以及补偿安置不能到位,由此引发的拆迁纠纷,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征收条例》房屋征收决策、实施充分遵循民意,"让老百姓说了算",将政府的决策置于社会监督之下,从而为和谐征收提供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6.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实施,同时废止了2001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对我国"拆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与现行的社会环境相适应,与《宪法》、《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对集体土地的征收相协调,与《宪法》、《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屋征收的规定相一致。房屋被征收就意味房屋所有者将丧失房屋,所以,就应当对其进行补偿。《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 相似文献
8.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影响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是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展迅速,建设用地拆迁城市房屋、征收农村土地房屋引起的矛盾逐渐加剧,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正式施行的背景下颁布的.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在征收主体、征求意见程序、公共利益需要项目的类别、征收危房改造程序、拆迁补... 相似文献
9.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强化了对居民财产权利的保护,严格规范了将居民"私产"变为"公产"的政府行为。如果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政府实施房屋征收和补偿行为之时,一方面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强势的管理者,另一方面是与被征收入权利平等的“买方”。 相似文献
10.
土地和房屋的征收拆迁,是城市化的重要助推力之一。城市功能区的重新合理布局,旧城区、棚户区或危房的改造,新兴住宅小区、工业园区、商业区、科技区等的建设,公共交通、公用设施、公共绿地的改扩建,以及城市向农村渗透、农村日益城镇化等,都牵扯到土地或房屋的征收与拆迁。《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征收与补偿主体。政府可以确定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规定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