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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lanning》2020,(7)
不动产预告登记是我国《物权法》的重要制度创设,是目前的商品房预售交易制度的重要法律保障。但实践中《物权法》关于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条文过于简单,各级法院对于不动产预告登记的理解和权益保护各有不同,既不利于形成统一的司法权威,更不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文章对司法拍卖实践处置已进行不动产预告登记但尚未过户的房产的程序进行了探讨,提出对相关房产的处置需经得名义物权人、预告权利人的同意,以保护易秩序和权利人的权益。 相似文献
2.
《Planning》2019,(1)
随着当前不动产产业不断发展,加强不动产管理也越来越重要,而不动产管理中不动产登记属于十分重要的内容。在现代不动产登记中,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也是不动产登记中必须要遵循的一项制度。为能够使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得以更好利用,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不断对其进行完善,使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更加符合实际需求,从而为不动产登记提供更好依据及支持。 相似文献
3.
《Planning》2019,(22):170-171
不动产抵押登记作为一种重要的债权保障方式,在不动产统一登记中占有重要地位。《物权法》第187条规定: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均对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有明确的规定。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包括抵押权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以及注销登记。抵押权变更登记作为抵押登记的重要类型,在贷款合同中在维护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同时如何规避风险,不加重债务人及第三人的责任的意义越发凸显。 相似文献
4.
《Planning》2019,(10)
实际上,经常会遇到多个抵押贷款设置在同一不动产上。当同一个不动产存在"重复抵押"的情况时,多个抵押贷款之间存在法律问题在所难免。在先次序抵押权因债务清偿而消灭优先受偿权后,如何处理后一种抵押贷款问题,各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过程中采用不同的规则如"顺序升进主义"和"顺序固定主义"秩序规则。这也使这个问题一直成为大家争议的焦点。 相似文献
5.
《Planning》2020,(8)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我国《物权法》中的重要法律制度,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隶属于不动产登记制度,是不动产物权保护体系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预告登记制度具备独特的制度运行模式,可以实现对预告登记权利人债权请求权的保全,切实保护不动产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不动产交易市场的有序发展。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是指经过预告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在法律上产生的效果,法律效力是预告登记制度的核心所在,它决定着预告登记制度是否能全面地保护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我国现行立法规定下,对预告登记法律效力仅仅认为其具备保全权利效力和预警效力,这是远远不够的。对比域外较为先进的立法,如德国、日本、瑞士等国家的理念,他们认为预告登记制度法律效力除了权利保全效力、预警效力之外,还应当具备破产保护和顺位保全效力。本文尝试从预告登记义务人中间处分行为的效力判断出发,分析我国现行预告登记制度法律效力规定的不足,参考域外的先进立法经验,提出完善我国预告登记制度法律效力立法规定的些许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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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2007年实施的《物权法》,2008年实施的《房屋登记办法》、《土地登记办法》对预告登记的概念、范围、条件、效力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明确.这是我国首次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对预告登记制度做出规定。预告登记制度的确立对于规范我国的不动产市场.特别是房地产市场具有深刻的意义. 相似文献
10.
《Planning》2019,(6)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种管理权的结合,即业主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业主专有部分单独所有权的结合。单独所有部分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不动产登记机关错误将共有部分登记在个人名下,致使其他共有人权利受到侵害,并且因涉及第三方的抵押权而拒绝变更登记,本文从实践的角度分析其中涉及的法律关系,为以后具体实务提供参考意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