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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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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lanning》2019,(36)
司法责任制改革突出了检察官的主体地位,赋予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相对独立地承办和决定案件,突出了检察官在司法办案中的主体地位。"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凡是进入法官、检察官员额的,要在司法一线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具体要求。作为国家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大环境下,检察机关应当统一认识、统一思想、振奋精神,以全新的理念,超强的能力,过硬的素质,全面提升案件质量,有效推动改革向纵深发展。  相似文献   

2.
《Planning》2019,(5)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社会也产生了各种新的联系、新的矛盾。为了促使经济良性发展,维护社会秩序,就必须要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及其相关的配套措施,从而才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公正。因此,我国正在各地试点推行"检察官员额"制度,由于员额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制度,是以检察官及其辅助人员的数量、比例、规模等问题的基础设施建设,所以必须建立健全相关的配套制度,是推进检察官队伍专业化、精英化、职业化建设的必要前提。由于检察官员额制是厘清检察队伍分工,去行政化色彩,确保检察官独立依法办案不受干扰等重要问题的基础制度,所以检察官员额制度成为人们热切关注的话题。  相似文献   

3.
《Planning》2019,(36)
本文拟在员额制视觉角度下,从检察辅助人员,特别是司法改革后转为检察官助理而尚失独立办案资格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角度出发,对职务犯罪侦查中检察官助理面临的侦查权限制约、入额难、人才培养不利等现实困境进行分析,以求解决之道。  相似文献   

4.
《Planning》2019,(25)
我国目前尚未出台有关法官员额制的法律规范,通过对司法实践中现存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实质上也是在为后续法官员额制法律规范的出台提供参考性意见。总之,在司法改革进入深水区这一关键时刻,以法官员额制为"牛鼻子",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经验和问题进行总结,有利于确保平稳度过司法改革转型期,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步伐。  相似文献   

5.
《Planning》2019,(30):180-181
当前,我国司法理论与实务界最为关注的问题就是司法体制的改革。虽然司法体制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果,且一些地区的改革经验具有复制推广性,但从司法体制改革的整体态势来看,仍旧存在诸多问题,如员额法官任选机制不合理、案多人少问题没有解决、法官助理与书记员人数大空缺、改革落实地区待遇落差大、法官助理在入额时任命上的模糊认知、事业工勤编人员工作积极性受打击以及员额制改革后同案不同判与廉政问题出现等,本文主要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有效解决对策。  相似文献   

6.
《Planning》2014,(15):128-129
<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吹响了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号角,高检院根据中央政法委的要求,制定下发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方案》,就建立以主任检察官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提出了明确意见。回顾近年来的司法改革历程,我们发现类似的办案责任制改革早已进行过几轮试点:2000年起,高检院便在全国公诉部门推行过"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2005年,高检院在《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在公诉部门"继续深化主诉检察官办  相似文献   

7.
《Planning》2019,(17)
审判组织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或者说,司法体制改革的首要目标是改革审判组织。贵州作为全国第一批试点启动司法体制改革的省份,在遵循司法规律,结合贵州实际,将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有机结合的基础上,以扁平化管理为突破口,以审判组织结构改革为切入点,构建起符合司法规律的法官员额动态管理机制。  相似文献   

8.
《Planning》2019,(25)
为有效应对"案多人少"的问题,法官员额制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就应运而生了。该制度通过人员分类管理、提升法官薪酬待遇及相应福利等措施,针对"人少"问题,为突破"案多人少"这一法制改革瓶颈提供了更好的解决方案。结合现实,我国目前尚未出台有关法官员额制的法律规范,通过对司法实践中现存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实质上也是在为后续法官员额制法律规范的出台提供参考性意见。  相似文献   

9.
《Planning》2017,(1):64-67
进行"单独职务序列改革",也就是员额制改革是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采取的方式是先试点后推行。但是目前为止改革方案迟迟没有公开,试点地区如何进行改革也无从得知。基于对未试点地区M市检察系统的调研,对此次检察院员额制改革的背景、推行中遇到的困境以及解决出路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0.
《Planning》2018,(3)
2012年《民事诉讼法》首次将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监督中享有调查核实权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规定,经过几年的实践,实务部门在监督效果及监督工作延伸中对调查核实权的依赖也会越来越重。但随着员额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原有的办案模式与机制发生深刻调整。因此,在司法改革浪潮中,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中的调查核实权如何重新定位,如何按照现有的员额制办案模式开展民事诉讼监督的调查核实权是实务中的迫切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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