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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发布施行,为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提供了操作性很强的行政法规规范。《条例》在第八章罚则的第55条、第57条、第58条规定对建设单位的罚款;第60条、第61条、第62条、第64条规定对施工单位的罚款,均以工程合同价款作为计价依据,即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几的罚款。立法以工程合同价款作为行政罚款计价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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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町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曰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据此,行政相对人在因自身的行政违法行为被科以罚款处罚之后,于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行政复议,也没提起行政诉讼,且不自觉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对其加处罚款。该加处罚款在行政程序中争议颇多:行政机关可否与行政处罚一起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加处罚款的数额减免情况?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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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英国、德国、新加坡三国的设计审查制度进行对比研究,分析第三方设计审查机构引入机制、委托模式、审查权限,探索政府、业主和第三方设计审查机构的有效协调机制.结合上海市浦东新区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明确第三方设计审查机构角色,切断业主和第三方设计审查机构合同关系和完善个人资质管理三条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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