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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Planning》2013,(19)
农村土地经营权制度的改革,为发展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破解农业经营融资难题提供了可能。文章基于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分析农户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博弈行为,探讨当前影响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发展的制约因素,探索规范农地经营权抵押借贷行为、推进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发展的建议。  相似文献   

2.
《Planning》2013,(8)
在我国非农化进程加速过程中,农村社会发展明显滞后。土地经营规模过小、农业比较利润低下和大量农业劳动力外流等原因造成大量的土地撂荒。而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及法律上的诸多限制,阻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为加快农地合理有效流转,政府应明确农地使用权主体,通过发挥市场的基础配置作用,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内容、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等途径来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相似文献   

3.
关于高校物业管理发展之路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通过对黑龙江省高校物业管理现状和特点的分析,认为实行物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是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和高校物业管理发展的必由之路。并对高校如何实现“两权”分离,提高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4.
《Planning》2015,(8)
农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是指众多农户将其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农地委托给专业的农地信托公司,由其为农户利益对所汇集的农地进行经营管理的行为。农地集合信托改变了政府主导型农地信托流转的弊端,有利于发挥信托公司的强大的信托管理优势和资金优势;有利于发挥农地集合功能,实现农地规模化经营;更加有利于对农户利益的保障。农地集合信托具有委托人的集合性、委托人与受益人同一性、信托财产的特殊性以及信托管理运用的集合性等特点。  相似文献   

5.
《Planning》2019,(10)
在农地"三权分置"的背景下,为放宽对土地融资的限制性规定,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在全国展开。成都温江实施政府主导模式的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创新引入了花乡农盟合作社作为第三方处置企业,成功将贷款违约率降至零。基于不完全契约理论,结合花乡农盟合作社参与放贷的案例研究了成都温江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履约机制,为该项贷款在其他地区推广提供创新思路。研究结果显示:法律参与的第三方实施机制和信任、声誉、奖惩等自我实施机制相结合时能促进不完全契约的履约。此外,有效的评估机制和市场化处置机制能为契约的正常履行提供基本保障。  相似文献   

6.
《Planning》2020,(1)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再流转客体具有特定性,特指土地经营权,不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该种特定性是由初次流转的客体被特定化为土地经营权决定的。土地经营权再流转须经承包方书面同意;未经承包方书面同意的再流转合同为有效合同,但承包方有权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再流转合同是一种非典型合同,可直接适用《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也可参照适用(类推适用)《合同法》分则中关于租赁合同(转租合同)的规定。不满五年的短期再流转不具有登记能力,故其再流转不具有对抗效力;但五年期以上的长期再流转具有登记能力,经登记后产生对抗效力。  相似文献   

7.
《Planning》2014,(4)
受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土地承包经营制的影响,家庭承包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在权利主体、期限、继承等三方面具有一些独特规定:家庭承包只是一种农业经营方式,与权利主体无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不是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旨在制止频繁调整土地,其期限属于最低期限。《物权法》第126条第2款可解释为确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动续期制度。《物权法》摈弃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的继承作出特别规定的做法,此举在解释论上意味着:《物权法》事实上承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像其他物权一样是一种可以继承的私权,无必要再为其设立特别规则。  相似文献   

8.
《Planning》2017,(8)
进一步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断扩大土地的经营规模,已经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主要途径,同时对于增加农民收入也具有积极的作用。文章以新疆莎车县为例,因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模比重相对较大,所以,站在地租视角,对这一问题展开了相关性地研究与分析,以期为现代农业的发展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依据。  相似文献   

9.
《Planning》2020,(1)
最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欲将土地经营权塑造为一项权利,但在运用过程中存在着土地经营权与经营权能混用的现象。在解释论视角下,土地经营权的内涵为通过权利设定行为设定的负载经营权能的财产权,不直接含有权利属性的内容。立法中土地经营权的属性并不统一,经营期限不满五年的土地经营权具有债权属性;经营期限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应定位于用益物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为用益物权。以土地经营权设定担保,应排除经营期限不满五年的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担保的形式应为抵押,抵押权人应限定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抵押人为承包方和第三方经营主体,抵押设立应以登记为要件,流转受让方土地经营权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为拍卖或者变卖。立法应修正承包方“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的错误表述,明确其抵押的客体,同时规定其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为强制管理和强制缔约。  相似文献   

10.
《Planning》2015,(20)
土地制度是国家相关制度中的一种,且非常重要。完善健全该制度,将有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作为土地制度中的一种,对其进行相应的革新与完善,可更好地解决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与融资功能相结合的问题。本文主要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必要性、现行情况、目前所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方法这几方面进行简要的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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