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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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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lanning》2019,(6)
设区的市的立法在我国立法发展进程中处于重要地位,2015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进行了修改并赋予设区市以地方立法权,这是我国司法改革背景下的一大亮点,也是扩大立法主体,推进地方法治进程的必然选择。但是,立法主体的扩大同时也会带来很多的问题,急需完善设区的市的立法监督体系。  相似文献   

2.
《Planning》2019,(34)
自2015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施行以来,地方立法权亦在不断扩容,设区的市拥有了立法权的同时,也保留了立法批准制度,然而实践中出现的关于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的报批问题并没有在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得到解决。  相似文献   

3.
吴晓莉 《规划师》2006,22(8):51-55
在规划的地方立法方面,深圳特区进行了大量的实践活动,在取得成功的实践经验的同时,也存在诸多困惑,如特区立法权的适用范围有限、规划的地方法规体系不健全、法规的法律效力等级低、对规划立法的计划性不足、对审批程序缺乏明确的规定等,因此,应形成逐步提高地方立法的法律效力和稳定性的基本思路,充分利用地方立法的资源和优势,明确立法工作的目标和内容,提高立法技术,为城市规划和建设工作提供全面的法律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4.
姚爱国  凌冰  吴伟 《规划师》2015,(12):25-30
当前,城乡规划地方立法在地方特色、法条内容、制度设计和立法技术等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问题。新常态下,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得以"扩容",但绝不能滥用,要求在具体操作中必须辨析"能够立"与"不能立"、"可以立"与"不宜立"、"现在立"与"将来立"3个关系,厘清立法的理念;把握"不抵触"、"有特色"和"可操作"3个原则,恪守立法的底线;同时,聚焦法定规划与非法定规划、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强制措施与强制执行3个热点,敢于先行先试,努力突破瓶颈,对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加以提炼,为国家立法提供素材。  相似文献   

5.
《规划师》2015,(12)
当前,城乡规划地方立法在地方特色、法条内容、制度设计和立法技术等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问题。新常态下,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得以"扩容",但绝不能滥用,要求在具体操作中必须辨析"能够立"与"不能立"、"可以立"与"不宜立"、"现在立"与"将来立"3个关系,厘清立法的理念;把握"不抵触"、"有特色"和"可操作"3个原则,恪守立法的底线;同时,聚焦法定规划与非法定规划、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强制措施与强制执行3个热点,敢于先行先试,努力突破瓶颈,对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加以提炼,为国家立法提供素材。  相似文献   

6.
《Planning》2019,(2)
<正>地方立法在我国的推进,尽管遭致学界不同的评论,如有的学者因为地方立法存在的种种乱象,强调"地方立法可以休矣"(周永坤);有些学者担心地方立法的急速扩容,会给人以"冒进之感"(秦前红),但如今地方立法主体的扩展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截至2018年,全国拥有地方立法权的主体已达354家(包括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49个较大的市,240个设区的市,30个自治州和4个未设区的地级市)。因此,即使以上学者颇有见地的反思及所担忧的情形照旧,但  相似文献   

7.
《Planning》2018,(1)
公众参与制度被引入我国地方立法活动后,取得了丰硕成果,近年来更因《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引起高度关注。公众参与立法牵涉面广、问题成因复杂,忽视或脱离其客观规律的研究,成果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有待完善。对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研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有利于未来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8.
<正>早些年春晚,宋丹丹和赵本山演过一个小品,名字叫《昨天、今天和明天》,本文也来谈谈中国物业管理法治建设的昨天、今天和明天。我国所有法律的立改废,从立法权限到立法程序都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简称《立法法》)。2015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修订之后的《立法法》,对地方立法权作出了改革,地级市有了立法权。这在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中是一个非常了不起的突破。过去地方性法规的层次只到省和较大的市。2015年10月1日以后,我国设区的市  相似文献   

9.
《Planning》2020,(7)
自地方立法权确立以来,地方性法律文件已达上万件,这促进了各地的经济发展,但部分地方立法仍存在一些问题。现行《立法法》虽对人大和政府的立法权限作了调整,但效果不佳。地方立法仍存在着立法空间界定困难、机构协调较少等现实问题,应当坚持调动地方积极性的指导理念,在一些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确定地方人大和政府立法权限的划分建议。同时,在划分时既要看到二者的对立,也要看到二者协调发展的内在要求。  相似文献   

10.
《Planning》2018,(12):84-85
当今社会各阶层都在跟随习总书记的方针,深入理解"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念,在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对《立法法》的修正意见,把地方立法权下放至设区的市一级,对我国各地方的发展前景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在前者的方针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马克思理论必然在新一阶段的立法工作中得以体现,面对经济发展迅速的中国,建立切实相适应的贴近基层的法律法规尤为重要,"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的螺旋式上升会对我国的发展起到良性效果,同时依法治国和全民立法的进程得到助推。这项改革方案即便有着空前的好处,但在现阶段的中国实施起来也会有方方面面的压力与问题,笔者以设区的市在地方立法权的行使层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为彻底解决矛盾来寻求处理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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