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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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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lanning》2018,(1)
民法合同编正面规定合同的有效要件具有积极价值,合同效力方面的法律漏洞的存在不依规定有效要件与否为转移,"法无禁止即自由"并非阻碍正面规定有效要件的障碍。有效要件与生效要件存在细微差别,合同编在法定的特别生效要件方面应继续坚持若干合同以行政主管机关的审批为生效要件的制度,在约定的特别生效要件领域应当设置随意条件、合同条款附条件的规则,为解决实际生活出现的相应案件提供法律依据。合同未生效、合同效力中止作为合同效力的类型,不应被忽视。民法总则对于隐匿行为的效力规则暧昧含混,合同编应予明确。此外应恢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增设背离法律制度的根本目的这些无效原因。无权处分应当影响买卖等合同的效力。因欺诈等原因而订立的合同应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民法总则取消变更权罔顾生活真实。  相似文献   

2.
运用行政处罚不当,是指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处罚的适用上,违背了法律的目的和精神,应依法予以撤销,变更或纠正的行为。它主要表现在:  相似文献   

3.
《Planning》2020,(1)
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是民事主体有无资格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首要前提,我国现阶段将民事行为能力人划分为三个等级:完全,限制和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不必说,对于后两种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行为,《民法通则》58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都是无效的。而《合同法》47条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而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却没有规定,那么是否参照适用《民法通则》58条的规定,全部认定无效。对于现实生活中的日常活动,是否全部无效?超出智力范围的行为,是否适用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还是全部无效?那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智力范围的行为,却可以被法定代理人追认而有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却不行。笔者试从比较法学和法经济学的角度对此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  相似文献   

4.
承包商优先受偿权是法定担保物权,该项权利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解决实践中日益严重的工程款拖欠、承包商利益难以保护的问题;但目前,我国法律对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及对外效力语焉不详。本文对优先受偿权与一般抵押权、消费者房屋预购权、特殊债权及数个优先受偿权之间存在权利竞合时的效力顺位,以及相应承包商的实践操作,进行了详尽的探讨及论述;以期为承包商在现行法律制度下有效行使优先受偿权,提供可供参考的方向。  相似文献   

5.
黎之道 《四川建材》2006,32(3):263-265
建筑分包是当前建设项目“总承包”管理模式下的必然产物,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也日益增长,成为司法界颇为灸手的问题。如何规范建筑分包市场、完善分包合同管理、减少合同纠纷、规避企业风险,笔者从仲裁、诉讼的司法角度,在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合同效力及条款变更、撤销方面作浅略探讨。  相似文献   

6.
完整的物权变动包含物权变动原因及物权变动公示,根据物权法传统理论,物权变动原因包括法律行为和非法律行为。非法律行为包括事实行为、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此时的"发生效力"是  相似文献   

7.
《Planning》2017,(36)
公证遗憾在我国继承法中具有优于其他遗嘱的优先效力,同时也限制了遗嘱人变更、撤销遗嘱的自由。因此,对于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要予以弹性调整,使遗嘱人自由处置个人财产。基于此,本文分别对公证遗嘱优先效力的优缺点进行详细阐述。  相似文献   

8.
《Planning》2014,(4)
设定和让与是登记公示型动产担保依照法律行为方式取得的两种主要方式,设定主要依照担保合同,《美国统一商法典》第9编对担保权的设定标准与中国法有类似之处,均要求:债务人有处分权,被担保的债权有效;动产担保设立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无论登记的具体效力是决定动产担保是否生效抑或动产担保是否具有对抗效力;作为另外一种方式的让与,主债权的让与会导致担保物权的让与;应将让与时的登记定性为变更登记而非移转登记,并且,当事人均有办理变更登记的义务。登记型动产担保也可以担保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登记的实际效力自所附条件成就时产生,但起算时间从办理担保物权登记时起算。  相似文献   

9.
《Planning》2018,(8)
在刚颁布的《民法总则》中,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中未成年人的年龄作了重新的规定,即不满八周岁,较之前《民法通则》降了两岁,但对于其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还是规定为无效。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却规定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其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的行为无效。而我国《合同法》中也有相关不同规定,笔者认为此处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10.
《Planning》2019,(35)
鉴于司法实践中黑白合同的情况纷繁复杂,为了准确地分析黑白合同的效力,有必要对黑白合同予以分类。根据"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在对民法总则关于民事行为效力的各项规定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各种情形进行分类并统筹考虑的前提下,对黑白合同的效力进行类型化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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