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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监督局技监局法发[1990]544号《关于在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中授权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实施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的规定》,以行政规章的形式赋予了专业纤检机构纤维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权,明确了纤维检验执法工作范围;技监局监函[1994]153号《关于加强化纤质量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又为我们开展化纤质量监督执法工作提供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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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监督局技监局法发[1990]544号《关于在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中授权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实施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的规定》授权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中实施行政处罚。那么,我们在执法过程中,如何正确行使处罚权,笔者就此谈点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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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监局法发[1990]544号文授权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对纤维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最近,国办发[1991]42号通知转发了《关于整顿船花质量、价格和严格执行国家调拨计划的意见》,要求“各级专业纤维检验部门要切实加强棉花质量的监督检验工作”,“对抬级抬重、压级压重、掺杂使假等行为,要及时纠正,从重处理”。这不仅赋予了专业纤检机构纤维质量监督执法权,同时也使监督执法人员承担了重大的责任与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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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纤检行政执法的重要性
1.行政执法是纤检机构的法定职责
纤检机构不同于社会上的技术机构,是法规授权的具备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主管全国棉花质量监督工作.由其所属的中国纤维检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棉花质量监督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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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四川省茧丝质量大幅度滑坡,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提高丝绸质量档次,增加出口创汇能力,根据国发[1985]92年文件和川府[1985]203号文件赋予四川纤检机构的职能,同时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1990]544号文件查处纤维质量违法案件的授权决定,四川省纤检局抓住《桑蚕茧(干茧)分级和检验方法》国家标准(GB9111——88、GB 9176——88)被国家技术监督局确定为强制性标准的有利时机,积极开展了桑蚕干茧的质量监督,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具体工作从以下几个方面抓起: 一、与四川省丝绸公司联合发文,进一步开展桑蚕茧(干茧)质量监督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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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纤检》1991,(12)
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以技监局办发[1991]472号《关于对棉花质量问题实施处罚的复函》答复山东省标准计量局,进一步明确专业纤检机构或物价检查机构在单独进行棉花流通中违反国家标准和价格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时,可单独作出处罚决定。此件已抄送国务院法制局,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商业部、纺织工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技术监督(标准计量)局、物价局(委员会)、供销社、纺织工业厅(局)、纤维检验局(所)、物价检查所、棉麻公司,上海、天津市经委,驻各地物价特派视察员办公室,因此,适用于全国各地方。这个通知是对国家物价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商业部、纺织部[1990]价检字250号《关于棉花购销经营中价格和标准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办法》的补充和完善,是落实国务院棉花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1]42号文的规定,加强棉花流通中质量监督的重要措施。现全文转载,供各地广泛宣传,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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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8月3日朱镕基总理签署国务院第31号令发布实施。《条例》的出台,对实施棉花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责任义务和要求,既是专业纤检机构开展工作的法律依据,也是纤检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准则。《条例》规定:“国家实行棉花质量公证检验制度”。“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进行棉花质量公证检验,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及其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时间要求,保证客观、公正、及时”。深入理解、认真执行《条例》,坚持工作的客观、公正、及时,认真履行代表国家的对棉花质量、数量进行检验的职能,是专业纤检机构的责任义务,是纤检系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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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中国纤维检验局的正确领导下,全国专业纤检机构通过不懈努力,纤检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羊毛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纤维质量监督法规、规章的出台,形成了纤维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体系,确定了专业纤检机构的执法主体地位.以棉花公证检验制度为主,包括羊绒、生丝公证检验在内的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制度的建立,为专业纤检机构提供了机会和舞台.特别是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将使地方各级专业纤检机构在检测能力水平、环境条件等整体实力方面迈上一个崭新的台阶.可以说,全国纤检事业蒸蒸日上,发展迅猛.同时,我们必须看到,在纤检事业飞速发展的形势下,纤检队伍的整体素质、管理水平和工作方式等与事业发展的要求还有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因此,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居安思危、认真研究和改进工作机制、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充分履行专业纤检机构的职能,就成为专业纤检机构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笔者就纤检机构如何更好更全面地履行职能谈点粗浅的认识,与各位同仁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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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月2日,安徽省质监局局长张万宽签署了行政执法委托书,将安徽省纤维制品质量违法行为现场处罚、立案查处、调查取证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权委托给省纤检局.委托期限自2005年2月1日至2008年1月31日止。执法委托使纤检机构在依照《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大纤维质量监督执法力度的同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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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5年国务院办公厅在《加强羊绒产销管理的通知》中要求“成包羊绒须经技术监督部门纤检机构检验后方可出售”的要求以来,中国纤维检验局在各地专业纤检机构的配合下,积极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协商,以最近下发的“中纤局(综)发[1997]138号文”为标志,建立起了羊绒法定公证检验以免费国家监督检验为形式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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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纤维检验局为贯彻国家技术监督局“544”号文和落实中国纤维检验局《纤维质量技术监督执法工作的意见》,于1991年4月10日至4月16日,在西安举办了“陕西省第一期纤维质量监督员培训班”。来自全省六个地区纤检处和十二个县级纤检站的行政、技术负责人和执法工作者40人参加了培训。学员们经过一周紧张的学习全部通过了考核,并取得了由地方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统一颁发的质量监督员证书。通过培训,使学员们了解了技术监督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