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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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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陆燕红 《建设监理》2014,(11):29-33
为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确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出台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但各地法院在执行上述批复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难题,对一些问题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判决,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频发,不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和保障司法公平。以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法理性质为视角,探讨建设工程优先权在行使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疑难问题。  相似文献   

2.
王敏  周吉高 《建筑》2012,(24):23-24
目前,在我国建筑市场买方市场的大环境下,为保护施工企业的弱势地位,我国《合同法》第28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但司法实践中,烂尾楼项目是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之前  相似文献   

3.
孙利军 《建筑》2013,(18):22-23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将该工程协议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优先受偿。2002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个批复,对286条作出了解释(以下简称批复)。此批复一出,建筑界欢声雷动,从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被形象地定义为建筑企业的护身符。然而近年来,由于建筑企业的弱势地位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加之建设工程项目经理承包制以及建筑企业管理松散  相似文献   

4.
探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研究过程中的三个新问题,包括这项权利是否可以随主债权一同转让、这项权利是否可以由债权人代位行使以及这项权利是否可以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放弃。研究结论为鉴于由身份决定的权力特殊性和保护对象的特定性,须对该项权利的转让、代位和放弃进行严格的限制。  相似文献   

5.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于解决工程款拖欠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但实践中工程款拖欠并未有效解决,原因固然错综复杂,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关制度不够完善是一个主要因素。现基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法律性质及其适用等有关问题予以分析探讨,以期在具体的工程实践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提供借鉴参考。  相似文献   

6.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性质上属于法定抵押权,且在建筑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尚未竣工的条件下,仍应适用本条规定;对承包人垫付的且已物化到建设工程中的工程款、因业主违约而形成的补偿性违约金也应当列入优先受偿之列;并对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及与消费者的权利冲突问题作了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7.
孙楠  郑宪强 《建筑经济》2021,42(12):90-96
工程款拖欠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核心争议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诉权主体选择主张工程款债权还是选择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自身债权时,将适用不同的法律原则.首先指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工程款债权存在竞合与适用冲突,主要体现在法理属性、权利位序、适格主体、诉权范围和时间效力的差异.然后针对承包人、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方...  相似文献   

8.
探讨了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所形成债权是否可以转让以及受让人是否可以取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两个基本问题。指出施工合同债权与其他债权相比较具有特殊性,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为承包人的专属权利,并设计了施工合同债权转让的公示制度。  相似文献   

9.
通过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分析购房人、银行、承包人以及分包商等与工程款优先权有关各方的权利在法律地位上的对比变化,指出购房人的生存权得到进一步巩固,银行的抵押权获得了扭转性的有利保障,承包人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受到了更大的限制,分承包人行使代位权难度很大.对工程款优先权可能受到的各种不利影响进行分析,对完善有关条款提出修改建议,并指出司法解释应当体现合同法立法本意,切实起到保护承包人合法权益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0.
在日益严峻的经济形势下,建筑装饰领域施工合同纠纷层出不穷。《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成了建筑企业的一棵"救命稻草"。《合同法》之后,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各地法院都相继出台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意见或解释,试图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明确。然而,对于装修装饰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优先受偿权6个月的起算期限、建筑装饰工程合同无效是否影响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问题,仍未有明确规定,各地法院的解释及判决甚至大相径庭。在此情况下,浙江高院出台了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针对性解答,对司法实践中优先权行使的多个热点问题做出指导性意见。本文即以最高院司法解释及浙江高院出台的解答为基础,辅以实践中易引发争议的案例及针对性评析,浅议建筑装饰企业在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给予建筑装饰企业更为合理和完善的权利保障,以期推动优先受偿权进一步立法完善,最终助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1.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有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此条法律未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及其他债权偿还的关系,因而在合同纠纷的审理中,人民法院无法依法明确地予以界定,从而给司法审判带来了一定的困难。2002年6月27日起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2002]16号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从而使建设工程承包人的法律地位产生了质的变化,为其利益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12.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规定不够完善,对其性质及有关效力规范不够明确,导致在工程实践中遇到许多障碍.文章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及有关情形下的效力予以探讨分析,并提出支持观点或解决建议,为以后具体的工程实践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3.
郇恒晓 《工程建设与设计》2013,(10):138-141,144
简单叙述了我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背景和现行规则,从法理方面进行深入的分析,同时,结合适用状况对其进行了评价。最后,本文站在建设工程企业的角度对其完善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相似文献   

14.
15.
16.
有效利用优先受偿权 保护建筑企业合法权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针对<合同法>第286条款赋予承包商法定的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对该条款的四条司法解释进行了逐一分析,以告知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房地产施工的经济纠纷中,如何妥善使用优先受偿权这一条款,从而保证企业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对于这一规定,在法学界、建筑业界还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和做法,在此进行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18.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建筑企业对抗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有效手段,但实践中对此条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仍存在较多问题。从立法的法理依据对其进行辨析,进而界定建设工程优化受偿权的多元性质,并提出该项权利适用应注意的两大问题,以促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有章可循。  相似文献   

19.
20.
正问:第三人以物抵债取得的所有权能否对抗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云海大厦工程。2009年6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欠承包人工程款1700万元。发包人因资金短缺又向第三人借款3000万元。借款到期后因无力偿还,发包人将云海大厦中部分商铺转让给第三人以抵偿全部借款及利息,并已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承发包双方于2009年10月达成协议,发包人用云海大厦的房屋清偿所欠工程款及利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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