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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处罚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水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水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当事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水行政处罚决定在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听取申辩与听证等程序作出后,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对外产生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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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是指水行政处罚机关在实施处罚过程中,依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采取一定方法,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为水行政处罚决定提供依据的一种水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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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程序在行政处罚法中的引入,是我国行政处罚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听证制度的设立也是我国行政程序现代化和民主化的重要标志。为更好地利用好听证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完善依法行政,笔者依据《行政处罚法》,结合工作的实际,就水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适用作以下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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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称《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范了水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办案的程序。但水行政处罚活动中应用较为广泛的水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却尚未有统一规范,甚至连案件的名称都没有相关规定。大家知道,水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作为水行政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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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是水行政处罚的启动程序,是水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环节,这是每个水行政执法人员都十分清楚的.然而在水行政执法实践中,对于立案意义的认识、立案条件的把握、立案程序的规范等问题,都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尤其是"先查后立、不破不立"等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有必要作进一步的研究.笔者长期工作在水行政执法第一线,现就这些问题谈点自己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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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处罚是水行政处罚机关对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惩戒或制裁的一种行政行为,其对象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水行政处罚机关在受理案件后,要通过水政监察人员调查,收集能够证明具体违法行为的事实材料。水行政处罚证据的收集是水行政处罚过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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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的送达是指水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方式将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的一种行政执法活动,是查处水行政处罚案件中的一个重要程序。法律文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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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处罚是日常水利管理中极为常见的一种行政行为,也是各级水行政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机构履行水行政管理职能、保证水行政管理的有效性而采取的重要执法措施。1996年3月17日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概念、种类、处罚主体、适用规则、处罚程序、处罚决定和执行等作出了规定。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8号令发布的《水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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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处罚的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对实施水行政处罚的分工和权限的划分,它所解决的是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系统内哪些水行政处罚应由哪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问题。我国现行水法规中有关水行政处罚级别管辖的规定不尽一致,有必要作一些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对行政处罚的级别管辖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而具体行政处罚的级别管辖问题必须由专业法规来解决。水利部于1997年12月26日发布的《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章对水行政处罚级别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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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处罚是水行政执法的主要行为方式,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则是实施水行政处罚的唯一载体,是经过调查、告知、听证等一系列法律程序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决定。它的制作完善与否,关系到水行政执法的成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实际工作中,出于某种考虑和业务能力的不足,某些执法人员可能会出现一定的疏忽和失误,造成不必要的被动。现结合本人在实际工作中的体会,仅就制作过程中应注意的三个问题谈一点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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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处罚听证是指在水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之前,给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听证制度的内涵是“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尤其是在作出不利于相对人的决定之前,应当听取相对人的意见,从而体现出行政的公正.听证制度是从英美法规中的自然公正原则中演化而来的.1997年水利部颁布的《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对水行政处罚听证制度作了详细规定.至今,这项制度在我国实施已近十年.人们经历了从不熟悉到熟悉直至运用其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这样一个历程.从实施情况来看,水行政听证处罚程序在重大水行政处罚案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有利于水行政机关客观、公正、全面地弄清案件事实,强化水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有利于降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败诉率,有利于水法宣传和水法制教育,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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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水行政执法中最主要的法律文书之一,它既是对水事违法行为调查、认定之后所做的结论,也是促使违法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形式,同时还是受处罚人行使行政救济权利,如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所直接指向的对象。一份质量较高的水行政处罚书,不但会使受处罚人清楚自己违法违在何处,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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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称<行政处罚法>)和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范了水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办案的程序.但水行政处罚活动中应用较为广泛的水行政处罚法律文书还没有统一的规范,甚至连案件的名称都没有规定.水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作为水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活动的书面形式,其自身具有特殊的严肃性.规范与否,直接体现水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反映水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笔者工作在水行政执法第一线,现仅就水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规范问题谈几点粗浅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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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权是指行政相对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在决定书中应载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即诉权)。诉权作为一项重要权利,是行政相对人寻求行政救济的重要前提,“无诉权即无权利”。因此,水行政处罚时向当事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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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招远市水务局在查处一起违法采砂案中,被行政相对人吴某诉至招远市人民法院,引发一起行政诉讼。笔者作为招远市水务局的代理人参加了本案一审、二审的全过程。本文通过对本案的评析,拟浅析水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和行政诉讼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以便供水行政执法者参考和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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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水行政机关对违法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形式。从我省几年来水行政执法的实践看,部分水行政机关制作的《水行政处罚决定》格式不够规范、统一,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前未标明行政机关名称,或虽已标明行政机关名称,但与后面盖有印章的行政机关的名称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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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泊面积日见缩小甚至消失、水质渐趋恶化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原因之一在于,流域与区域之间和区域与区域之间水行政管理、处罚的管辖界定都很模糊,甚至没有界定。造成管辖模糊的根源之一在于。无论是作为水资源管理基本实体法的《水法》,还是作为水行政处罚程序法的《行政处罚法》与《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之间,对于处罚管辖的规定都存在冲突,以至于水行政执法机关无法正确行使水行政处罚权。本文试图引进“领水、公海”之概念,厘清水行政处罚的管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