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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瓦世界》2006,(12):38-41
2006年9月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的通知。通知如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精神,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将保留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与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工作合并。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精神,结合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实际,我们对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2000]660号)进行了修订。在此基础上,特制定《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也是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管理,落实好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事业健康发展。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们。为使砖瓦企、事业单位和广大读者及时准确了解国家政策导向,以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本刊特将《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全文转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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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2006,(9):7-7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并于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此次发布的《办法》是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有关规定.按照精简效能、加强监督的原则.结合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实际.对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合并修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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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信息》2006,(5):3-5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精神,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将保留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与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工作合并。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精神,结合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实际,我们对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2000]660号)进行了修订。在此基础上,特制定《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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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此次发布的《办法》是对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合并修订。[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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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技术进步,加快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引导投资方向,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各地方、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推荐,专家评审、评估和广泛征求意见,国家发展改委、国家科技部和国家环保总局于日前公布了260项《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技术》(2005年第65号)。涉及建材工业的技术有30项:该技术采用立磨粉磨设备,以挤压粉磨为原理,以燃油热风为热源,兼粉磨与烘干为一体对高炉矿渣进行粉磨;结合实际产品质量优化确定粉磨过程参数;同时,优化改进设备条件,实现钢铁行业废渣综合利用、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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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是:①在距离灰场二十公里范围内的实心粘土砖瓦等建材企业,和距离灰场二十五公里内的筑路.筑基、回填等工程,必须掺用粉煤灰。②凡具备粉煤灰综合利用条件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改项目,其设计部门必须将充分利用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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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业》2015,(2)
<正>为引导和规范煤矸石综合利用行为,减少其对土地资源占用和环境影响,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等十部委联合对《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以2014第18号令的形式发布了《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版)》。此次修订主要在立项审批、土地约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强化了对企业和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相应的鼓励和处罚措施也更加明确。同时,进一步建立完善了煤矸石产生和利用情况的统计体系,对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也强化了相关技术指标和环境保护要求。该《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1998年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联合发布的《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国经贸资〔1998〕80号)予以废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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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材》2013,(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发展循环经济,深入推进粉煤灰综合利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粉煤灰的产生、储运、综合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粉煤灰是指:燃煤电厂以及煤矸石、煤泥资源综合利用电厂(以下称产灰单位)锅炉烟气经除尘器收集后获得的细小飞灰和炉底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粉煤灰综合利用是指:从粉煤灰中进行物质提取,以粉煤灰为原料生产建材、化工、复合材料等产品,粉煤灰直接用于建筑工程、筑路、回填和农业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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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1998,(3)
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煤矸石综合利用,节约能源,保护土地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排放、储运和综合利用煤矸石的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等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煤矸石是指煤矿在建井、开拓掘进、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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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建材》2015,(2):20-21
为引导和规范煤矸石综合利用行为,减少其对土地资源占用和环境影响,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等十部委联合对《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以2014第18号令的形式发布了《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版)》。此次修订主要在立项审批、土地约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强化了对企业和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相应的鼓励和处罚措施也更加明确。同时,进一步建立完善了煤矸石产生和利用情况的统计体系,对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也强化了相关技术指标和环境保护要求。该《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1998年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联合发布的《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国经贸资〔1998〕80号)予以废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