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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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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砖瓦世界》2006,(12):38-41
2006年9月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的通知。通知如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精神,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将保留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与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工作合并。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精神,结合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实际,我们对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2000]660号)进行了修订。在此基础上,特制定《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也是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管理,落实好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事业健康发展。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们。为使砖瓦企、事业单位和广大读者及时准确了解国家政策导向,以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本刊特将《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全文转载。  相似文献   

2.
《加气混凝土》2006,(4):6-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精神,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3.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并于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此次发布的《办法》是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有关规定.按照精简效能、加强监督的原则.结合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实际.对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合并修订。  相似文献   

4.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精神,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将保留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与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工作合并。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精神,结合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实际,我们对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2000]660号)进行了修订。在此基础上,特制定《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5.
《辽宁建材》2006,(5):84-8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精神,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将保留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与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工作合并。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精神,结合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实际,我们对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2000]660号)进…  相似文献   

6.
《新型建筑材料》2006,(10):75-75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此次发布的《办法》是对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合并修订。[编者按]  相似文献   

7.
《砖瓦世界》2006,(12):41-42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进一步了解《办法》的有关内容,近日,中国政府网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问:请简要介绍《办法》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答:2003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2004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中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与资源综合利…  相似文献   

8.
周清浩 《中国建材》2005,(12):26-28
为进一步推进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技术进步,加快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引导投资方向,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各地方、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推荐,专家评审、评估和广泛征求意见,国家发展改委、国家科技部和国家环保总局于日前公布了260项《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技术》(2005年第65号)。涉及建材工业的技术有30项:该技术采用立磨粉磨设备,以挤压粉磨为原理,以燃油热风为热源,兼粉磨与烘干为一体对高炉矿渣进行粉磨;结合实际产品质量优化确定粉磨过程参数;同时,优化改进设备条件,实现钢铁行业废渣综合利用、提…  相似文献   

9.
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环保局公告[2005年第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为进一步推进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技术进步,加快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引导投资方向,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各地方、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推荐,专家评审、评估和广泛征求意见,现将《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技术》260项技术予以公布。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国家环保总局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序号技术简介49炭电黑,解生决产了尾尾气气发燃电烧(的供安热全)技、稳术定该关技术…  相似文献   

10.
这个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是:①在距离灰场二十公里范围内的实心粘土砖瓦等建材企业,和距离灰场二十五公里内的筑路.筑基、回填等工程,必须掺用粉煤灰。②凡具备粉煤灰综合利用条件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改项目,其设计部门必须将充分利用粉  相似文献   

11.
6月18日,北京市发改委为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企业资源综合利用,根据《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京发改[2008]110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由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税局、北京市地税局和有关行业专家组成的北京市资源综合利用认  相似文献   

12.
《工程机械》2008,39(8)
近期,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办法》规定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1年以上的企业均可以按照规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依法享受相关政策。  相似文献   

13.
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管理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国家平台),推进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创新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50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属于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类国家科技创新基地,面向科技创新、经济社  相似文献   

14.
《居业》2015,(2)
<正>为引导和规范煤矸石综合利用行为,减少其对土地资源占用和环境影响,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等十部委联合对《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以2014第18号令的形式发布了《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版)》。此次修订主要在立项审批、土地约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强化了对企业和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相应的鼓励和处罚措施也更加明确。同时,进一步建立完善了煤矸石产生和利用情况的统计体系,对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也强化了相关技术指标和环境保护要求。该《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1998年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联合发布的《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国经贸资〔1998〕80号)予以废止。  相似文献   

1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发展循环经济,深入推进粉煤灰综合利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粉煤灰的产生、储运、综合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相似文献   

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发展循环经济,深入推进粉煤灰综合利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粉煤灰的产生、储运、综合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粉煤灰是指:燃煤电厂以及煤矸石、煤泥资源综合利用电厂(以下称产灰单位)锅炉烟气经除尘器收集后获得的细小飞灰和炉底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粉煤灰综合利用是指:从粉煤灰中进行物质提取,以粉煤灰为原料生产建材、化工、复合材料等产品,粉煤灰直接用于建筑工程、筑路、回填和农业等.  相似文献   

17.
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煤矸石综合利用,节约能源,保护土地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排放、储运和综合利用煤矸石的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等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煤矸石是指煤矿在建井、开拓掘进、采...  相似文献   

18.
《山西建材》2013,(3):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发展循环经济,深入推进粉煤灰综合利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19.
《山东建材》2015,(2):20-21
为引导和规范煤矸石综合利用行为,减少其对土地资源占用和环境影响,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等十部委联合对《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以2014第18号令的形式发布了《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版)》。此次修订主要在立项审批、土地约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强化了对企业和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相应的鼓励和处罚措施也更加明确。同时,进一步建立完善了煤矸石产生和利用情况的统计体系,对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也强化了相关技术指标和环境保护要求。该《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1998年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联合发布的《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国经贸资〔1998〕80号)予以废止。  相似文献   

20.
《江苏建材》2013,(1):1-3
为规范和引导粉煤灰综合利用行为,促进粉煤灰综合利用健康发展,我们对《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原国家经贸委等六部门发布施行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国经贸节【1994】14号)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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