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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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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消防》2010,(11):46-48
<正>第六十一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释义】本条是关于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其他物品的场所设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如何处  相似文献   

2.
《中国消防》2009,(18):50-52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相似文献   

3.
《中国消防》2009,(14):47-50
第二章火灾预防本章共二十七条。本章充分体现了总则规定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符合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的要求,对火灾预防工作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内容涵盖了城乡消防规划和建设的要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要求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许可制度,机关、团体、企业、  相似文献   

4.
《中国消防》2009,(19):52-54
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相似文献   

5.
《中国消防》2010,(4):45-47
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相似文献   

6.
《中国消防》2010,(12):51-53
<正>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二)过失引起火灾的;(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相似文献   

7.
《中国消防》2009,(10):46-47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5月1日正式施行,为了更好地帮助广大读者学习理解和贯彻执行该法,自本期开始本刊连续转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公安部消防局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  相似文献   

8.
《中国消防》2010,(6):49-50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相似文献   

9.
《中国消防》2009,(13):45-47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相似文献   

10.
《中国消防》2009,(11):52-54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相似文献   

11.
《中国消防》2009,(24):53-55
第三章 消防组织 本章共八条。规定了建立多种形式消防组织的原则,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的要求和责任,消防队的基本任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法律关系等,保证一旦发生火灾和其他灾害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施救,增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本次修订以“志愿消防队”取代了“义务消防队”。  相似文献   

12.
《中国消防》2010,(2):49-51
第三十八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释义】本条为新增条款,是关于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在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中应当发挥骨干作用以及业务能力建设原则性要求的规定。  相似文献   

13.
《中国消防》2010,(3):50-52
第四十条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相似文献   

14.
《中国消防》2009,(22):54-56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释义】本条是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规定,是本法新增加的规定。  相似文献   

15.
《中国消防》2010,(5):51-52
第四十八条 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释义】本条是关于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实行专用制度的规定。  相似文献   

16.
《中国消防》2009,(12):53-55
第三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相似文献   

17.
《中国消防》2009,(15):46-48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相似文献   

18.
《中国消防》2010,(13):50-52
<正>第六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释义】本条是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等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本法第二条规定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其中"单位全面负责",就是指各单位要全面落实消防  相似文献   

19.
《中国消防》2010,(10):50-52
<正>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  相似文献   

20.
《中国消防》2009,(20):52-54
第二十七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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