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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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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lanning》2018,(1)
在我国的混合担保的债权中,如果既存在人的担保又存在物的担保,那么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依照约定实现债权。在社会生活中,一定会存在当事人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的情况,此时如果债务人以自己的物品作为担保债权的物,债权人应当先就该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实现债权[1]。而此时如果有第三人愿意为债务人承担债权或者愿意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此时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要求第三人以提供的担保物来实现抵押权,而第三人的追偿权的追偿顺序,我国法律现在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2.
《Planning》2019,(12)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当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时,保证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功能。本文从我国法律规定以及学界主要观点出发,讨论在共同保证和混合担保两种情形下,担保人之间是否应当存在追偿权。  相似文献   

3.
《Planning》2019,(2)
担保追偿诉讼是发生在担保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债权诉讼,具有独立性,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9条之规定是关于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的管辖确定,约束的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债权人与担保人,而与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担保追偿纠纷无关。担保追偿诉讼的管辖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一般管辖规定来确定。  相似文献   

4.
《Planning》2018,(12):86-87
在债权方面既有人的担保又有物的担保,在担保时,债权人应该根据约定实现债权。混合共同担保,在我国法律规则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在实践的过程中容易出现一些法律混乱与裁判依据矛盾的现象,本文主要阐述混合共同担保的概述,阐述混合共同担保中保证人的顺序利益,分析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人之间的内部关系,针对混合共同担保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  相似文献   

5.
《Planning》2019,(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了混合共同担保情形下承担责任的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对于担保人之间能否互相追偿,并未明确。笔者认为,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人之间能够互相追偿,并且保证人承担责任后自然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享有担保物权。  相似文献   

6.
《Planning》2019,(12):4-7
"担保型买卖"以双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存在关联的借款合同和买卖合同为特征,其性质和效力依然困扰着理论界和实务界。清偿合意说的解释路径更符合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时的真意,相较于担保物权说和买卖合同说更切合案件事实,具有合理性。"担保型买卖"不违反流押禁令。法释[2015]18号第24条虽然未从正面阐释"担保型买卖"的性质,但并未否定买卖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可基于意思自主选择合同的履行及责任承担方式。  相似文献   

7.
(续上期) 十二、关于工程担保的风险分析与防范 本文所称工程担保即对工程总承包合同的保证担保,是指在工程总承包活动中根据合同约定,由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  相似文献   

8.
工程担保从法律概念上讲,主要为保证担保(SURTERBOND),是指担保人应工程合同一方(委托人或被委托人)的要求,向另一方(债权人)作出书面承诺,当委托人或被担保人不履行合同或支付义务,使债权人遭受损失时,担保人在一定期限内,一定金额内代为履行合同或支付义务的一种工程保险机制。工程担保,区别于一般意义的保证担保,更强调保证履行契约所规定的义务,并为此担保。  相似文献   

9.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是我国建筑业为了规避和控制风险而建立的建设工程风险信用制度。所谓工程建设合同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在我国,建立和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制度,已经成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我国建设市场管理体制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市场信用问题的新型的市场管理手段。  相似文献   

10.
《Planning》2014,(4)
设定和让与是登记公示型动产担保依照法律行为方式取得的两种主要方式,设定主要依照担保合同,《美国统一商法典》第9编对担保权的设定标准与中国法有类似之处,均要求:债务人有处分权,被担保的债权有效;动产担保设立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无论登记的具体效力是决定动产担保是否生效抑或动产担保是否具有对抗效力;作为另外一种方式的让与,主债权的让与会导致担保物权的让与;应将让与时的登记定性为变更登记而非移转登记,并且,当事人均有办理变更登记的义务。登记型动产担保也可以担保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登记的实际效力自所附条件成就时产生,但起算时间从办理担保物权登记时起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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