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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能源》2017,(11)
近年来,我国以风电、光伏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规模大幅增长,2016年全国风电并网装机容量约149GW,光伏并网装机容量约78GW。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仍将继续快速增长,并在一次能源中占据关键位置。在这一过程中,以补贴(含标杆上网电价)和配额为主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扶持政策起到了重要乃至决定性的作用,但同时也暴露出一定程度的不足,如标杆上网电价调整的实际效果难以保证、补贴的实际情况不容乐观、配额制难以快速大范围展开等。我国现行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扶持政策还具有一定的改进空间。建议要稳步、有规律地调整可再生能源标杆上网电价,在近中期每年固定时间确定两年后的可再生能源上网标杆电价与三年后的可再生能源上网标杆电价浮动范围,并同步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与电力体制改革进展情况相配合,逐步推进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同时,鼓励各类企业,尤其是有关制造企业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的后处理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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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固定电价政策即按各类可再生能源发电标准成本,直接明确规定各类可再生能源电力上网价格,电网企业必须按此价格向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支付费用。其主要特点是能保证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稳定的收益。固定补贴政策(溢价电价机制),既考虑可再生能源发电实际成本情况和价格政策需求,又与电力市场的竞价挂钩,是在电力市场价格基础上给予可再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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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中国建立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机制,对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进行补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主要用于以下3种补贴:一是电网企业依照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部分;二是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三是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工程。《可再生能源法》发布后,国家主管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费用的筹集、使用及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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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固定电价政策以财政补贴为主要手段,侧重于对发电侧的鼓励,当可再生能源发电达到一定规模时,就会造成大规模的资源浪费,导致"弃风"、"弃光"现象,同时也使国家财政负担加重。2018年国家能源局发布了3次关于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的征求意见稿,主要目的在于有效解决可再生能源的消纳问题。可再生能源配额政策是电力市场发展到相对成熟阶段的产物,也是产权理论在政策层面的具体应用。该项政策设计有利于构建有效率的电力市场体系,发展能源利用技术,优化现有能源结构。但由于我国可再生能源配额政策仍处于探索阶段,政策设计在目标设定、运作机制、惩罚措施等方面均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需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我国的可再生能源配额政策设计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解决好与现有固定电价补贴政策、绿色电力证书制度的衔接问题,制定更为长远、细致、稳定的配额目标,鼓励多样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设立强有力的惩罚措施与监管机构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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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国家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明确提出,到2020年,中国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要达到15%。实现这一战略目标,以风电和太阳能发电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不可缺位。不过,在经历了2016年空前严重的弃风、弃光问题之后,可再生能源政策机制的改革已然迫在眉睫。国外可再生能源激励政策主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固定电价模式,通过电价补贴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另一类是"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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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能源》2016,(9)
可再生能源支持政策包括研发补贴、验证补贴、设备引入补助、售电补助等。本文以售电补助为对象,重点介绍了世界可再生能源支持政策的变迁与发展趋势。目前各国实施的可再生能源支持政策可分为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RPS)和固定价格制或上网电价补贴政策(FIT)。美国、英国、澳大利亚、韩国和日本等广泛采用RPS,德国为首的欧洲和最近的日本采用FIT。最终形成了以美国为首的RPS和以德国为首的FIP世界两大可再生能源支持政策体系。RPS强制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在总发电量中所占比率,要求电网公司对其全额收购,对不能满足配额要求的责任人处以相应惩罚。价格、供应业者、供应条件等由市场决定。可再生能源证书(REC)制度,是基于RPS的政策工具,REC与RPS配套运行,形成低成本可再生能源电力顺序进入市场的机制。德国的FIT制度,发展演变最终形成FIP(奖励+市场价格)制度。FIP废弃了FIT发电量全量义务收购,并要求可再生能源发电业者直接进入市场销售,对补助水准的确定,则采用竞标委以市场价格发现功能。FIP要求发电业者适应市场供需,参与市场竞争,担负取决于其售电能力的事业合算性风险。同时政府规定奖励售电价格长期维持一定水平,为发电业者提供了长期稳定性。有关文件表明,我国也将实施配额制,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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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政府计划于2014年对可再生能源支持政策进行全面改革,此次改革仍保留了《可再生能源法2012》的整体架构,重点是要控制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的补贴成本。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控制风电、光伏和生物质发电年度装机容量增长目标,补贴重点侧重更加经济有效的可再生能源类型(即陆上风电和光伏),上网电价递减率与年度新增装机容量挂钩的灵活限额机制,调整上网电价递减周期等。同时通过直接营销和拍卖等市场机制,让可再生能源更加融入市场。这标志着德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进入到引导投资和重点扶持的新阶段。建议借鉴德国《可再生能源法》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支持政策,包括针对不同可再生能源的技术特点制定完善的、自适应的上网电价模型,顺应技术发展规律实行"老机老电价、新机新电价"的电价调整机制,不断提高补贴手段的市场化和有效性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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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经济可持续发展与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法律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是实现能源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之一。各国实践证明,合理的法律制度设计对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具有积极作用。固定电价制与配额制是国外普遍采用的两种基本模式。综合比较两种模式的优缺点,我国在制度安排与设计上,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根据国内电价改革的实际情况和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要求,确立可再生能源的分类上网电价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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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额制本质上是一种对可再生能源开发的激励机制,它的实施需要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目前仍处于不断探索和发展阶段。配额制的实质是以最低成本开发可再生能源,它通常需要依托一个绿色证书市场。任何配额制基本上都包含了配额承担主体及合格的发电类型、配额目标的确定及分解、运作机制、成本分摊与惩罚措施等内容。世界上没有任何两个国家或地区的配额制是完全一致的,均是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而制定。加利福尼亚州是美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较快,也是最早实施配额制的联邦州之一。加州配额制的配额承担主体主要是为终端用户供电的电力企业;运作机制是通过绿色证书来代替物理计量,以证书数量来反映配额承担主体的履约情况;实现配额义务的成本是通过终端销售电价疏导出去的。这些与英国和日本的配额制相同,而差异性体现在配额目标形式不同、指标分解原则不同以及对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的激励程度不同。我国在可再生能源配额制设计中需要关注与现行可再生能源政策的衔接、地区配额指标的差异化设计、地方政府的责任、可再生能源电量的计量以及保障措施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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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上网电价补贴(也称为可再生能源回购电价、保护性分类电价制度或者政府电力收购制度)是一项旨在推进可再生能源广泛应用的政策。政府与使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个人或公司签订一份长期合约,期间发电者每向公共电网输送1kW·h电,就可获得相应的电价补贴。这种补贴的金额由政府公布,一般取决于当时此种能源发电设施的造价及安装费用,因此造价高的能源补贴也高,比如,对风能的补贴相对于光伏太阳能和潮汐能来说就要少一些。上网电价补贴的金额通常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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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阐述了建立推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法律制度的必要性;介绍了国际上正在流行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度和固定电价制度;根据国际经验和省情认为固定电价制度是福建省建立法律制度的最佳选择;提出了福建实施固定电价制度应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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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电力费用分摊政策研究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我国已初步建立了支持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的电价和费用分摊政策框架,有效地促进了可再生能源电力市场的蓬勃发展。本文从资金来源、使用范围、筹措支付等角度,对国内外费用分摊政策及实施进行对比分析,对我国现有政策实施面临的资金严重不足、税收、财务、效率等诸多问题进行剖析,并测算了近三年可再生能源电力补贴资金需求。在吸纳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提出通过基金管理方式实现可再生能源电力费用分摊,利用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国家财政资金等多条渠道支持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的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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