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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条约中规定的互联网著作权内容大多无法“自动纳入”缔约国的国内法,因此只能通过国内法的“个别转换”来实现。事实上,即使是在采用“自动纳入”方式的国家中,仍有一部分“非自动执行条约”需要转化为国内法才得以实施。而且,有些国际条约本身就要求缔约国将其转化为国内法来实施。因此,各国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基本态度指导下,制定不同层级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法律规范,将其在所缔结条约中所做出的承诺转化为具体的国内法,才是尊重和保护公民行使互联网著作权、促成国际条约上公民互联网著作权实现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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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期开始,本刊陆续转载复旦大学985工程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重大项目《美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研究》拓展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07FCED026,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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