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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即软件著作权归谁所有,这是著作权保护制度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可以分为原始归属和后继归属,原始归属是指软件著作权产生之初的归属,后继归属则是软件著作权发生转移后的归属,导致软件著作权发生转移的原因包括转让、继承、赠与等法律行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软件著作权的主体,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但  相似文献   
2.
软件是一种高智力的产品,具有极高的价值和使用价值。由于计算机应用的日益广泛,软件的商品化和软件开发业的专业化也在迅速发展。这些发展趋势促使软件贸易快速增长。一、软件贸易的概念、性质和特征软件贸易是指软件的研究、开发、生产、及获得软件著作权和软件著作权使用许可的过程是在市场上交易完成的。软件贸易对于软件产业的形成具有重要的意义,大批商品化软件以商  相似文献   
3.
软件保护的目的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二是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流通,促进计算机应用事业的发展。前者反映的是软件著作权人的个体(单位或个人)利益,后者主要反映的是社会整体利益。知识产权制度从根本上讲,是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协调的结果,软件保护制度也不例外。因此软件著作权制度在确认和保护软件著作权的同时,要对软件著作权加以限制,以维护  相似文献   
4.
1在市场经济中监理单位没有政府职能政府职能的重要特点是具有强制性,无须当事人的委托或者约定即可进行管理。监理单位不具有这一职能,必须有业主的委托和业主、承包方的约定才能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即使是在有些地方、行业(包括未来的建筑法)要求进行强制监理的工程项目中,监理单位也不是在履行政府职能,而是国家、政府认为这类项目实施监理能够对项目的执行机构(业主、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等)产生一定的约束力,从而有效地做好项目的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因为这类项目一般是执行机构与投资人相分离、并且具有国家或者…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 999年 1 2月 2 4日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在《通用条款》第 6条中规定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 ,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 ,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 ,并在 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 ,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 ,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 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 48小进内不予答复的 ,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  相似文献   
6.
软件产业的发展历史还不是很长,但其发展的速度是十分惊人的。当软件产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后,软件独立于硬件的巨大经济价值开始显现出来,随后也出现了许多针对软件的侵权行为。自本世纪六十年代初开始,就有一些国家开始考虑对软件进行法律保护。但是,对于用什么法津方式保护软件这一问题,从一开始就存在着尖锐的争论。  相似文献   
7.
软件著作权的内容.就是软件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法律、法规对权利内容进行规定的篇幅虽然不大.但却是《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核心内容。因为不论是权利主体、权处客体还是权利归属、权利保护,都是围绕着权利的内容的。 对于著作权人的权利内容,有“一元论”和“二元论”两种观点.“一元论”认为:作品(软件)只是一种商品,作者(开发者)享有的著作权就是经济权利.而对作者的精神权利则不在著作权法中予以保护(但在其他法律中可以得到保护).英、美、法系国家大都持“一元论”观点。“二元论”认为:作品(软件)是作者人格的延…  相似文献   
8.
由于软件与一般的著作权客体有很大的不同,国家对软件著作权的管理也比一般作品要严格。软件著作权的登记制度是这种管理制度的重要体现。目前,许多对软件实行著作权保护的国家,如美国、日本、韩国、巴西、加拿大、新加坡等,都有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我国的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主要是通过《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建立起来的。  相似文献   
9.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责任的法律性质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我国建设工程领域,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招标投标已变得非常普遍,招标投标中涉及赔偿责任的争议也在不断增加。对于这些责任的分析必须建立在对招标投标中行为法律性质分析的基础上。但是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关于招标人与投标人各自行为责任的法律性质,目前尚无定论。我们拟从招标、投标、中标三个阶段分别加以阐述。一、招标过程中的责任性质对于招标的法律责任目前尚缺乏学理分析。但招标投标中存在的问题是现实的:如果由于招标人自身原因致使招标工作失败,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是否应当赔偿损失?世界银行对此的回答是否…  相似文献   
10.
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放弃的效力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承包人对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是由于诸多原因,特别是现实中,预先放弃此优先受偿权的现象大量存在,从而致使该制度并未取到明显收效,第286条被认为是中看不中用的"休眠条款",致使立法目的难以得到有效的贯彻和实现.笔者认为,此优先受偿权的产生完全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是不得预先约定排除优先受偿权的适用,更不能将其无条件地放弃;本文拟就此问题作一探讨,抛砖引玉,以期达成共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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