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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对外经济往来过程中,特别是在处理三方甚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时,往往会采取委托付款或债权转让的方式。但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有时候常常将二者搞混淆,本意是想委托付款,但签订的却是债权转让协议;或原本想进行债权转让,却签成了委托付款协议。由于在法律意义上,委托付款与债权转让的方式有着很大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方式,其法律后果自然是不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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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2003年5月,某省S市总工会与X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S市总工会的新办公大楼由X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暂定价为8700万元,工期390个日历天,工程最终结算以财政部门审计价款为准。施工过程中,S市总工会每月应按X建筑公司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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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的春节刚过,北京民航飞行校验中心联络道建设及停机坪改造工程招标活动就在北京举行。整个现场的严肃性不亚于法院的庭审。首先是主持人宣布会场纪律,在场的人员一律要将手机调到静音状态,纪检人员和公证人员也坐列一旁。标书是密封的,主持人向在场人员展示了标书的密封性。随后,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主持人打开了标书,念出了标底价格和投标要求以及评标标准。接着,主持人将几个投标人的标书内容逐次拆念,一旁的评标专家委员会也在紧张忙碌着。当所有投标文件念完,主持人宣布投标活动结束,由专家委员会评标后,择日宣布中标结果。这就是我们看到的最近一次工程建设招投标的现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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