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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合约的不完全性,首先对特许经营合约的法律性质进行了分析研究,提出了作为行政合同的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合约应该从行政和合约两方面进行救济的观点,重点从法经济学的角度,以违约救济对履约违约决策和信任投资决策的影响为比较依据,以帕累托效率为比较标准,对违约金、实际履行和违约损害赔偿这三种基本的合约违约救济方式的效率进行了比较,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在政府承诺缺失的情况下,违约金制度可以同时实现效率违约和最优信任投资,使投资者做出最优的投资水平,提高投资效率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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