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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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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以下简称<计划>)、<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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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准确核定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令第369号)、<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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