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5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1.
1.将《刑法修正案(六)》第134条第一款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职业安全和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劳动者或有关监管部门提出仍不改正,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因此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职业病危害事故,处以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并处罚金。 相似文献
2.
辛伟华 《化学推进剂与高分子材料》1999,(1):23-25,27
理讨论了合成线型预聚物时,交联剂引入量,线型树脂及其配比,颜填料性能及颜基比,以及反应温度和时间对弹性聚氨酯性能的影响。 相似文献
3.
4.
5.
正关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4条规定了《刑法》第134、135条的"情节严重":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重伤三人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而职业病危害事故很难与之对接。首先,职业病有隐匿性、迟发性的特点,诊断鉴定职业病需要较长的时间,劳动者患上职业病有可能已经离开原工作单位。其次,引起职业病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往往不是其所患的职业病本身,而是其并发 相似文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