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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中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中也明确指出: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尽管有法律规定,但某些单位和企业在实际招标投标过程中,仍存在着串通投标、地方保护、归避招投标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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