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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镇供水补偿农业节水机制的由来 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设施的补偿,可见于<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浙财综字[2002]9号)第三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设施补偿费",但其中没有具体的收费标准,而且这项补偿基金的性质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实际上,城镇供水补偿农业节水机制是<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的具体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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