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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文忠 《南方冶金学院学报》2002,23(6):73-75
在行政赔偿中,国家在赔偿受害人损失以后,再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机关或其公务人员实施追偿,这是各国的通例。在我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都明确规定了行政追偿权和行政追偿制度,但是我国法律所规定的追偿制度极为笼统,缺乏具体化的措施。据有关统计表明,到2000年12月为止,在全国范围内,没有一件真正意义上的行政追偿案件。公务员和国家机关作为国家权力的行使者在行政行为中出现错误是不可避免的,而且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在国家赔偿之后对其进行追偿,而实践当中追偿得不到有效落实。造成这种情况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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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以来,逮捕条件相比原规定相对放宽。但在司法实务中,在刑事赔偿和错案追究制的双重压力下,因对错案的界定模糊,从高掌握批捕标准的现象广泛存在,从而抑制了逮捕功能的正常发挥。本文对错捕的概念以及标准、错捕与刑事赔偿二者之间的关系、批捕案件质量的科学评判等问题作了探讨,并提出厘清错捕的评价标准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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