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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认为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出让国有矿产资源时的象征性价格,而且是在矿产品销售后的收入中以强制性行政手段征收的。这种价格过分低于其价值,只是相对于无偿划拨而言体现为有偿。提出应将矿产作为国有矿产资源和私人矿产品的中间物品,国家将矿产在市场上公开竞价而出让矿产所有权,才能实现国家所有权收益的最大化。这需要将矿产权从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和行政许可的采矿权中独立出来。  相似文献   
32.
找准导致矿产资源整合的原因才能确立资源整合进入常态化的路径。通过实证研究和综合分析认为,资源属地的政府间竞争和产权不能流转造成矿业市场的高退出壁垒。市场主体过多不是进入过度而是布局过乱;以资源要素的占有量而决定企业市场份额和市场地位的矿业市场,不需要基于过度进入的经济管制。基于清洁环境、安全与健康供给时市场失灵的社会管制十分必要,市场进入时的特许权设置是社会管制的基本方式。我国的特许权设置与矿产资源配置合为一体,许可证既是产权证又是准入证。将矿产权从公权力中解放出来而让资源要素市场自由进入,是构建矿业市场进入管制制度的前提。  相似文献   
33.
论科学界定矿产产权的法治价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叙述了采矿权的客体是矿产,矿产与国有矿产资源有明确的界限分割,采矿权自物权属性并不影响国有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惟一性.必须让矿产脱离矿产资源,并为矿产产权设置相应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34.
由政府配置采矿权阻碍了政府职能的转变,也是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障碍和官矿勾结的前提。在理论和法律上认定行政特许功能是分配稀缺资源并相应形成的法律制度,是政府配置采矿权的依据。综观各国矿业法的规定可以认为,采矿权的配置及其纠纷由民法调整,行政特许的功能是内化矿产开采中企业主侵犯他人的权利,以后又不付费而产生的经济负外部性。  相似文献   
35.
康纪田 《中国煤炭》2012,38(3):34-37
修正后的非法采矿罪,给予惩罚的条件是"情节严重"。认为这尽管合理一些,但比修改前更难把握和操作。必须对"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范围予以界定,没有明确的边界则无法定罪量刑。提出认识非法采矿罪的客体是正确界定情节的前提,情节严重不是构罪要件而是惩罚的要件,通过概括式和列举式的途径界定情节。  相似文献   
36.
采矿权是确定矿产归属的自物权,探矿权是经行政许可的企业勘探行为权。但是,通常将不同性质的探矿权与采矿权合并为矿业权。其原因是采矿权与行政审批设立的矿山企业开采权视为一体,利用探矿权与开采权的共性,合并为矿业权。虚无的矿业权设置,违反物权法原则,又阻碍了矿产资源合理利用的法治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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