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23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21.
22.
23.
目前我国法律实务和学界对于隐性营销还没有明确的定义。2008年北京奥运会合作伙伴赞助协议将隐性市场(隐性营销)定义为:由个人或实体所进行的,可能明示或暗示其与北京奥组委、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奥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奥运会、残疾人奥运会等之间,或者与上述机构组织的任何活动之间具有事实上并不存在的商业性关联的,或虽具有一定的关联但未经上述机构授权的广告、宣传、商业识别或其他活动。[1]笔者查询发现一些国外资料对隐性市场行为(也即隐性营销)介绍为:公司有意削弱或伏击通过赞助营销产生财产善意要求的竞争对手,企图产生混淆使公众误认为该公司拥有赞助权。 相似文献